黃國昌岳父否認親簽國有地租約
北院審理時,高熙治主張從未與教育部簽訂本案國有地的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上的簽名並非他親簽,蓋的也不是他的印章,他雖於2006年間取得坐落於國有土地上的建物1/5所有權,但所有權已於2009年7月拍賣移轉登記給其他人,教育部主張的積欠租金、無權占有是2009年11月之後的事,與他無關。
教育部堅稱黃國昌岳父是共同租賃人
教育部則主張高熙治與石姓男子共有的房屋坐落於國有土地上,2人為了取得房屋及附屬的庭院、游泳池等使用權限,於2007年3月與教育部簽立土地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租金每月12萬6676元,但2人承租土地後,一再欠繳租金,教育部2011年發函終止租約,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高熙治與石男連帶給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積欠租金合計300萬餘元及加計1倍違約金等。
教育部還指出,就算租賃契約的簽名及印文並非高熙治親自所為,但高男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確實曾經占用土地並繳納租金、補繳租金,合理判斷高男有授權委任石男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契約。
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理由
但台北地院調閱高熙治先前於其他機關辦理的印鑑證明申請書及簽名,當庭比對土地租賃契約書上的簽名及印文,教育部的委任律師表示「肉眼比對結果並不相同」,並庭捨棄聲請筆跡鑑定,北院因此認為租約上簽名、印文,無法認定是高男親自簽署或蓋印,加上教育部無法證明高熙治授權石男簽訂租賃契約,北院今年9月間判決教育部對於高男的債權不存在、教育部不得對高男強制執行、北院對高男的強制執行程序應撤銷。教育部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