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介紹商品偷拍 女店員察覺異狀報警
檢方起訴指出,黃男在去年9月7日晚間9時49分至51分許,在台中市北區一家醫療用品店內,看見女店員身穿短裙,竟萌生偷拍念頭,將已開啟拍照、錄影功能的iPhone X手機放置於包包內,趁對方介紹商品時,多次將包包伸向短裙下方,偷拍其大腿、裙底及內褲等非公開且涉及性隱私的部位,並成功錄下女店員大腿內側畫面。
女店員察覺黃男舉止異常後立即報警,警方到場後查扣其手機,不過黃男已在不詳時間將偷拍影像全數刪除。
坦承犯行 監視器畫面成鐵證
黃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檢方另蒐集店內及周邊監視器畫面、照片比對資料、搜索扣押紀錄及扣案手機等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明確。依2023年修法後新增的《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規定,未經他人同意而無故偷拍性影像,已不再適用一般妨害秘密罪,而應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論處,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拒絕和解 盼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並提出悔過書、道歉信、捐款證明及參加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資料,表達悔意,也曾表示有意願與被害人調解。不過經法官函詢被害女子意見後,對方明確表示沒有調解意願,也不願原諒黃男行為,並指案發至今仍因事件承受精神痛苦,希望法院從重量刑。
法官認為,黃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在商店內偷拍被害人性影像,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造成對方心理不安與恐懼,行為應予譴責。
求緩刑遭駁回 另涉同類案件審理中
黃男雖主張自己沒有前科,希望獲得緩刑,並願意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作為條件,但法院審酌其尚未獲得被害人諒解,也未完成賠償。此外,法官發現黃男除本案外,另涉一起妨害性隱私案件,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認為尚不適合給予緩刑宣告。
最終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所用的iPhone X手機則依法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