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男偷拍被識破 急刪影片
判決指出,蕭姓公務員當時在捷運中山站搭乘手扶梯,看見一名女子身著短裙,隨即開啟iPhone手機錄影功能,靠近女子身後,由下往上竊錄她大腿至裙底隱私部位,女子察覺身後的蕭男形跡可疑,當場報警,蕭男於警方到場前,刪除偷拍影片。
蕭男應訊時坦承偷拍犯行,並表示希望與女子和解,但女子拒絕,並當庭表示不願意給予蕭男緩刑機會,法官認為蕭男嚴重侵害女子隱私,但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審酌他未婚、職業為公務人員,月薪約6萬元,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捷運如何防偷拍
台北市捷運警察隊指出,搭乘捷運的女性民眾如果身穿短裙,在上、下手扶梯、車廂、大廳層、月台層、站體進出口等處,應注意身旁有無可疑人士假裝把玩手機或其他物品,以防遭伺機偷拍。
在人多擁擠的車廂或在座椅上假寐時,也應注意自身坐姿,並利用隨身攜帶的皮包或物品做遮擋的動作,能產生相當好的防止偷拍效果。
捷運警察隊提醒,偷拍他人不論是惡意或非惡意的偷拍,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嫌(告訴乃論),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沒有拍到隱私處,也可能會涉及肖像權、民事侵害及損害賠償等問題,《民法》規定,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若未經同意而拍攝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另外,拿相機對著女性胸部、裙底等敏感部位猛拍,即使僅供自己欣賞也沒散布,但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或是因感覺被侵犯而告發,也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捷運警察隊呼籲民眾,車廂內如遭受偷拍或發現有歹徒在偷拍他人時,請發揮道德勇氣及守望相助精神,出聲嚇阻,另透過車廂內通話鈕與司機員對話,通知保全或站務人員,或以手機直接撥打110報案,捷運警察將立即派員到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