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甘3年戀情告終 留信件、買刀預謀殺前女友
判決指出,詹朱男與詹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約3年後分手,詹朱男因不甘感情結束,萌生殺害前女友念頭,不僅事先留下書信,還準備刀具,去年5月10日以交還詹女所有的寵物鼠及生活用品為由,約她到台中市南屯區見面。
當天下午2時30分左右,詹女由彭姓友人開車載到約定地點,下車與詹朱男交談。不料兩人談話不久,詹朱男突然以左手搭住詹女右肩,隨即拿出水果刀朝她身體猛刺,犯案後再持水果刀及折疊刀刺傷自己,現場友人見狀立即報警。
刀刺心臟、肺臟及主動脈 18歲女送醫不治
警方及救護人員趕抵現場時,詹朱男及詹女均倒臥血泊,隨即將兩人送醫急救,並在現場扣得2把刀具。詹朱男當時意識仍清楚,但年僅18歲的詹女傷勢嚴重,最終仍宣告不治。
法院認定,詹女遭刺後造成左側肺臟、左側支氣管、左心室及降主動脈穿刺傷,導致大量出血及臟器損傷死亡。檢警案發後進行遺體解剖,確認詹女身中3刀,傷勢深及心臟及主動脈等重要器官。
辯稱帶刀自殘 國民法官認定早有預謀
案件起訴後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綜合詹朱男留下的書信、事前購買兇刀,以及與詹女見面後不久即持刀攻擊等情節,認定詹朱男早已預謀殺害前女友,並非如其所辯,攜帶刀具只是準備自殺,後來受到詹女言語刺激才臨時起意殺人。
國民法官法庭指出,兩人見面當下並無特殊、立即的刺激,詹朱男卻無預警持刀刺向詹女心臟、肺臟,下手時毫無猶豫,「精準兩刀斃命」,造成無法挽回的死亡結果,因此認定犯罪可責性甚重。
精神鑑定未達減刑門檻 法官:失戀不能成為殺人理由
審理期間,法院針對詹朱男是否因精神狀況影響犯罪責任能力進行調查,綜合精神鑑定報告、鑑定證人證述及其他事證,認為無法認定詹朱男犯案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違法或依辨識控制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因此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
法院同時認為,詹朱男也不符合自首要件。案發後是由現場其他人報警,警方抵達時,詹朱男尚未主動告知自己殺人,反而是被害人的友人先向警方說明案情,因此無從依《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刑。
「失意分手一般人都可能經歷」 法院不採情堪憫恕
至於是否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刑度,國民法官法庭也明確否定。法院指出,詹朱男因要求復合不成,預謀殺害前女友後再自殺,但在親密關係中有所付出後遭遇失戀、分手的難過與痛苦,是一般人都可能經歷的事情,「並非可以殺人之理由」,難認犯罪情節有值得同情之處。
法院並指出,詹朱男犯後雖坦承殺人,但接受鑑定時曾有不配合情形,審理期間對犯罪動機及是否預謀等關鍵情節也有避重就輕的狀況;加上詹女死亡帶給家屬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家屬均表達無法原諒,因此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空間。
鑑定列高度暴力再犯風險 判無期、褫奪公權終身
量刑部分,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詹朱男為具有一定智識程度的成年人,與被害人交往3年,分手後卻因復合未果,認為自己「人財兩失」,進而萌生同歸於盡念頭,事前購買刀具赴約,再朝昔日女友要害下手。
法院並考量詹朱男過去生活背景、智識程度及素行,以及精神鑑定結果認為其屬於「高度風險暴力再犯族群」,再斟酌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被害家屬迄今仍無法走出喪親傷痛等因素,認為應予嚴懲,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死者是高中儀隊成員 畢業升大學前慘遭奪命
這起命案發生於去年5月10日下午,地點位在台中市南屯區忠勇路一帶。據案發時警方調查及鄰居說法,詹朱男身材壯碩、體重逾百公斤,就學期間曾在鉛球比賽奪冠;遇害的詹女則年僅18歲,當時就讀北部一所高中,因身材高挑加入學校儀隊。
詹女原本即將高中畢業、迎接大學生活,卻因感情糾紛命喪前男友刀下。審理期間,家屬向國民法官法庭表達失去至親的痛苦與思念,表示至今仍無法走出傷痛,也不願原諒詹朱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