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1.0|下班後主管傳LINE交辦公事!可以報加班嗎? 司法院點出關鍵
作者:司法院
很多人都遇過,下班後老闆、主管仍不斷傳訊息交代工作,即使人已經離開公司,有時卻又不得不處理,這樣算是「加班」嗎?可以要求公司出加班費嗎?司法院針對這個讓勞工困擾的問題,從加班的法律定義、構成加班的關鍵要件以及法院實務判決等面向,提供解答。
「加班」在法律上的定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如果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必須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換句話說,如果老闆要員工加班,就必須依照加班時數給加班費。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延長工作時間,但考量現實上勞工是比較弱勢的一方,有時候會顧忌組織文化、氛圍或是公司的潛規則,很難真的與老闆平等協商,因此過去有法院判決提到,如果是老闆直接叫員工加班,或老闆明知或可得而知員工正在加班,而沒有拒絕其提供勞務,這種情況將視作雙方合意延長工作時間,老闆就有義務給付加班費。
需要「實際提供勞務」才算是加班
隨著手機通訊軟體的普及,下班後老闆繼續傳LINE給員工幾乎成為常態。這時候,員工回LINE到底算不算加班呢?
根據法院過往判決,判斷員工是否加班,會考量到主管交辦的事項是否需立即處理。例如:主管因為明天早上要開會,在前一天晚上下班後,傳訊息請員工協助準備會議資料,員工立即照著主管指示、整理好相關資料再回報給主管,就有可能被認為是「需要立即處理的事項」,而認定是加班。
反之,若是單純的訊息通知、善意提醒或表示已收到,像是老闆提醒你明天的工作內容,而你只是回了一張貼圖,沒有進一步的動作,就可能不會被認定構成加班。
可截圖交辦公事訊息為證 請求加班費
此外,也有比較新的法院判決是參考勞動部頒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規定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如果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工作,這時候勞工可以自己記錄工作時間,並提交給雇主,由雇主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法院認為,勞工可以檢附相關證據(例如:訊息截圖),來請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的加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