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麗醫美診所涉偷拍!最高僅罰25萬 法規漏洞恐難勒令停業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愛爾麗醫美診所涉嫌裝設煙霧偵測器造型針孔攝影機偷拍,雙北地檢署前往各分店搜索保全證據,集團聲稱監視設備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絕無侵害消費者之個人隱私。衛福部醫事司今日(5/5)表示,先請地方衛生局查明是否違反《醫療法》第72條,最高開罰25萬元,至於是否勒令停業還要釐清法規。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30歲女子,日前前往愛爾麗醫美診所板橋店進行雕塑課程,意外發現診間內的煙霧偵測器竟是針孔攝影機,怒向警方報案,全案已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
由於有網友發現疑似多間分店都裝有同樣的煙霧偵測器,新北地檢署昨日(5/4)指揮警方前往愛爾麗集團多間分店搜索,查扣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針孔及主機等證物;北檢也於今日(5/5)下午指揮台北市刑大搜索北市各分店保全證據,釐清有無偷拍病人隱私。
對於診所內設置監視設備,愛爾麗集團聲稱,其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絕無侵害消費者之個人隱私,虛心接受各界之質疑,現已進行全面檢討及改善。
衛生福利部為保障病人隱私權,於2015年1月30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將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由「門診」擴大為「全院」適用,診療過程中,醫病任一方如需錄音或錄影,均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日表示,會先請地方衛生局查明是否違反《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若違反可依同法第103條,處5萬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至於是否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劉玉菁說,目前可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的情事規範在《醫療法》第108條,還要再釐清可適用哪一項,初步看起來比較難,沒有可以對上停業法規的情事。
《醫療法》第108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包括: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二、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三、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六、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