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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得立交換生引發特權和利益迴避爭議 蔣萬安:申請資料已表明父子關係

蔣萬安長子蔣得立出國交換,爆發特權風波。李柏毅攝 zoomin
蔣萬安長子蔣得立出國交換,爆發特權風波。李柏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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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許皓婷/台北報導】台北市長蔣萬安長子蔣得立錄取台北市教育局交換學生計畫,但卻引發特權與利益迴避疑慮,台北市法務局、政風處澄清「無涉利益迴避」;法務部廉政署則回應,依規定須據實揭露身分,不因公職人員未參與審核而豁免。對此,蔣萬安今(8)日表示,他就是依照既定程序,也在資料上清楚表明他跟蔣得立的父子關係,以及在台北市任職的公職身份。

蔣萬安7日赴台北市議會接受市政總質詢,議員徐弘庭關切近期蔣得立交換學生爭議,蔣萬安及其關係人是否違反利益迴避法?台北市政風處長吳滄俯表示,利益衝突迴避法是中央的法規,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法規相關解釋應以法務部為主,但以掌握資訊,蔣萬安並未參與與本件公文相關的簽核及審核,也沒參與相關補助申請的審定、核定,因此跟利益衝突迴避問題沒有相涉。

法務局長連堂凱指出,依照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定,所謂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得利益,蔣得立一案是申請國際交換學生,絕對不是市長執行職務的範圍,因此並沒有構成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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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風處長吳滄俯:蔣萬安跟利益衝突迴避問題沒有相涉。李柏毅攝 zoomin
北市政風處長吳滄俯:蔣萬安跟利益衝突迴避問題沒有相涉。李柏毅攝

對此,法務部廉政署聲明回應,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之機關包含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同條項但書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雖可申請補助,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助對象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行為成立後機關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廉政署指出,揭露內容應包括公職人員服務機關及職稱等資訊,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應揭露「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法務部 107 年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歷年來本署持續以函文週知各機關應落實辦理。

廉政署強調,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主動踐行利衝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義務;公職人員有無在該補助程序中參與均有揭露義務。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上開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法務部廉政署:應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義務。王煌忠攝 zoomin
法務部廉政署:應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義務。王煌忠攝

而蔣萬安8日上午出席台北市政府115年「誠就永續獎」頒獎典禮,針對廉政署稱應據實揭露身份?他受訪時表示,政風處長在議場非常清楚表達,並沒有利益衝突迴避的問題,廉政署今天說有揭露的義務,依據利衝法第14條,需要清楚表明身份關係及公職身份,他就是依照既定的程序,以及在資料上清楚的表明他跟蔣得立的父子關係,以及在台北市任職的公職身份。

蔣萬安又說,至於外界認為是不是一定要填廉政署制式的表格範本,第一,它是範本,第二,各機關可以來自行整併簡化表格,所以相關的規定都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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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資料上清楚表明他跟蔣得立的父子關係。李柏毅攝 zoomin
蔣萬安:資料上清楚表明他跟蔣得立的父子關係。李柏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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