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麗退費要求「拋棄刑民事請求權」!有無效力律師這樣說 簽署前想清楚這些事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連鎖醫美集團愛爾麗涉嫌在診間裝設針孔偷拍消費者性隱私,受害者包括未成年,新北地檢署將集團總裁常如山等3人依拍攝兒少性影像、無故攝錄性影像等4罪聲押禁見,法院昨深夜裁准。愛爾麗昨午發聲明表示消費者可申請退費,但眾多消費者前往各分店辦理時,卻被店員要求簽署有「不得再追究」、「拋棄民、刑事請求權」等條文的退款同意書,引發不滿及疑慮。
對此,律師廖芳萱告訴《知新聞》,愛爾麗所擬的退款同意書有這些條文,並不違法,屬於消費者可決定是否接受的調解條件,消費者若不同意可以拒簽,拿筆劃掉這些條文表示不同意,也沒問題,就看店家是否仍願意退款。重點是,消費者若同意相關條文並簽名、接受退款,就是完全放棄「民事」求償等法律權利,至於是否影響「刑事」告訴權,要看消費者在簽署之前,是否已對愛爾麗及人員提起刑事告訴。
常如山涉犯4罪名 包括公訴罪、告訴乃論罪
律師廖芳萱指出,新北地檢署依據4項罪名聲押常如山等人獲准,首先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公訴罪」,不可以撤告,即使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案件仍會繼續偵審。
常如山等人涉犯的另一條公訴罪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2項罪名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刑度為3年以下。這2罪都是「告訴乃論罪」,是指較輕微或涉及個人隱私的刑事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主動向檢警單位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判罪的案件,若未提告,檢察官通常不予偵辦,若已起訴後撤告,法院會判決不受理。
「公訴罪」被害人無法撤告
廖芳萱分析,消費者如果決定簽署有「拋棄民、刑事請求權」等條文的退款同意書,而且簽署前已經對愛爾麗所屬公司及人員提起刑事告訴,那麼愛爾麗方面應該會要求消費者簽署撤告同意書,並洽司法機關完成撤回告訴程序,才會願意退費。
另一種情況是,消費者簽署有「拋棄民、刑事請求權」等條文的退款同意書時,還沒提起刑事告訴,廖芳萱表示,即使消費者簽下去並拿到退費,後續還是可以對愛爾麗及人員提起刑事告訴,頂多是消費者「違約」的問題,因為在法律上,消費者先前並未「撤告」,對於同一事件仍保有告訴權。
再來就是「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罪」的差別,廖芳萱指出,消費者若簽下「拋棄刑民事法律權利」退款同意書,並不會影響地檢署偵辦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因為這2項罪名是「公訴罪」,被害人無法撤告。
簽署退費同意書後仍可提告
會影響的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性影像罪,這2條是告訴乃論罪,如果在簽署退費同意書時,配合店家要求撤回告訴,後續就不能再提告同一事件,不過,如果簽署時尚未提告,簽署後仍可提起刑事告訴,不論「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罪」,都只是違約,不影響提告效力。
審慎考慮性影像外流損害
廖芳萱建議愛爾麗消費者,簽署退費同意書時,應審慎考慮事後如果發現自己性影像已被偷拍、甚至性影像外流所遭受的損害,是否仍可獲得補償,更進一步要考慮的是,能否確保自己握有能夠銷毀這些性影像的法律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