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毒品案認識女方 竟提供安毒助興
根據檢方起訴指出,陳男原任台中市警六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因偵辦毒品案件認識成年甲女,之後調任二分局。6月24日甲女透過LINE邀約見面,陳男下勤後開車接她前往汽車旅館,再返回陳男住處;期間陳男為了「助興」,提議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經女方同意後提供施用1次。
吸毒騎車上班 甲基安非他命超標近40倍
三天後的6月27日上午7時50分,陳男施用毒品後仍騎機車從住處前往二分局上班,檢警當天搜索其辦公處所及住家並採尿送驗,安非他命濃度1825ng/mL、甲基安非他命高達19745ng/mL,雙雙超過行政院公告500ng/mL標準,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更達標準約39.5倍,法院因此認定構成毒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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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求刑各1年半 法院兩罪各判6月
檢方認為,陳男身為具有犯罪偵查權限的司法警察,本應打擊毒品,卻知法犯法,轉讓毒品又毒駕上班,起訴時針對兩罪分別求刑1年6月以上。法院考量陳男從偵查至審判均認罪,且供出毒品來源,使檢警另查獲涉嫌販毒的上游正犯,轉讓禁藥部分依法獲得兩項減刑,最後兩罪各判6月。
其中轉讓禁藥判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毒駕判6月則可按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未合併定應執行刑。律師雖替陳男爭取附條件緩刑,但法官認為他在擔任警察期間接連犯下轉讓禁藥及毒駕,犯罪情節非微,且侵害不同法益,因此拒絕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分局自清自檢 陳員二大過免職
第二分局表示,陳員於2026年5月27日調任二分局偵查隊,本分局於6月25日掌握其涉嫌毒品案件,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6月27日拘提陳員到案,在陳員住處搜索查獲相關毒品,經查該犯罪行為事證明確,且影響警譽重大,警察局業於2026年7月14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予以陳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