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詐犯「禁奢」高度共識!內委會初審通過《詐防條例》修正案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跨國犯罪集團太子集團把台灣當詐騙、洗錢溫床,涉案女特助以15萬元就交保,加上國內多起詐欺案行為人享受奢侈生活,卻拖延賠償受害人損害,引起廣大民怨,行政院11月提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獲致朝野立委共識,除44條文字修正,其餘均照政院提案版本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完成修法。
內政委員會今續排審政院版在內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35案,原訂今明兩天一次會,因朝野委員對修法未有太多歧見,討論順暢,今天上午就完成初審,並共識無需召開黨團協商,直接提報院會處理。
本次修法的三大方向,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受訪說明,第一「加重處罰」,包括教唆未成年、沒行為能力或外國籍者(參與詐欺),加重刑責1/2,現在詐騙集團確實想利用比較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來行使詐騙。
劉表示,第二「加速處理」,網路詐騙一旦有金流,速度非常快,有的不到60秒所有金流就挖掘完畢,所以修法賦予警政機關用最快速度確認後,阻止詐騙的金流流出去;第三,針對涉案嫌疑人納入「禁奢條款」,像太子集團這些人大搖大擺、吃喝玩樂,對詐欺被害人是情何以堪,所以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三大方向今天獲得所有黨團委員的同意,內政部高度感謝。
行政院會11月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7、8、9、10、11、13、42、43、44、46、47、50等條文,其中,為加速受害人損害賠償,鼓勵被告(詐欺行為人)自首、自白,被告並需在自首、自白後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調(和)解全部金額,法院方得斟酌裁量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責。
以及增訂「禁奢條款」,被告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支付調(和)解全額前,如有下列豪奢、浪費行為, 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之標準,包括: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
今日委員會協商討論獲致共識,院版提案除44條文字修正,其餘條文照案通過,而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協商共識,30條不予修正、31條維持現行條文、增訂第31-1不予增訂、40條維持現行條文、54條不予修正,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請數發部持續監督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參照國際做法,加強揭露,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以協同防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