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停路邊竟多了撞痕 車牌也被撞凹
台中市警三分局表示,交通分隊警員陳秀芳日前下午4時許獲報,前往南區工學北路處理交通事故。報案陳女向警員表示,前一天下午2時許將機車停放在路旁機車停車格,直到當晚11時許準備騎車返家時,卻發現原本以中柱架起的機車,竟變成以側柱支撐,檢查後更發現左側車身出現不明損傷,連車牌也遭撞凹,懷疑停車期間遭其他車輛碰撞。
由於陳女發現機車受損時已是深夜,因此隔天才返回現場報警,希望警方協助找出肇事者。警員查看周邊是否有監視器,並在附近熱心店家協助下取得相關畫面;由於陳女從下午停車至深夜才取車,時間跨度長達數小時,增加影像比對難度,警員仍耐心逐一檢視畫面,最後成功找到事故發生的關鍵時間點,還原機車遭撞倒的完整過程。
友人查看稱「沒明顯損傷」 駕駛就直接離開
監視器畫面顯示,一輛小客車從路旁停車格駛離時,不慎碰撞陳女停放的機車,造成機車倒地,肇事車輛隨後停靠前方路旁,車上一名乘客下車查看,並將倒地機車扶起,接著返回車內,一行人不久後便駕車離去。警方調閱車籍資料比對,確認駕駛為54歲張姓男子,隨即通知他到案說明。
張男到案後坦承,當時確實不慎撞倒路旁機車,發現事故後也有停車,並請同行友人下車查看及將機車扶起;不過友人查看後告訴他,機車看起來沒有明顯損傷,因此他未留下聯絡方式,也未報警處理,就直接駕車離開。直到警方循線找上門,張男才知道遭撞機車其實已有車身及車牌損傷,對於造成陳女困擾也表達歉意。
肇事未依規定處理 警依法舉發再吊照1個月
警方表示,張男雖在碰撞後停車,同行友人也曾下車查看並將機車扶起,但發生交通事故後仍應依規定處置,不能僅因自行判斷「沒有明顯損傷」就逕自離去,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依法舉發,並吊扣張男駕駛執照1個月;陳女對於警員耐心調閱監視器、找出肇事駕駛表達感謝。
別以為「沒受傷」就能走 警籲正確處置方式
警方提醒,汽車駕駛人肇事,若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有逃逸情形,並可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因此即使只是輕微擦撞、碰倒停放車輛,也不應自行認定「沒事」後離開,應停車查看並依規定處理,必要時撥打110報警,避免原本單純的財損事故,因處置不當再衍生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