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9)日下午排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修法,台教產等8個教師工會,會前發布新聞稿提出修法建議。
台教產理事長郭彥成表示,現行《偏鄉條例》規定,在非偏遠地區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的校長、教師,應給予特別獎勵,不過,落實至子法《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時,是給予偏鄉校長、老師傷害保險補助,適用對象也劃定於《獎勵辦法》立法之後的108學年度起「新任」與「轉任」教師。
郭彥成說,此設定切割立法前已在偏鄉任教的老師,導致108學年之前即深耕偏鄉的教師,根本未能獲得傷害保險補助,釀成「新任轉任有保障、長期深耕無保障」的「一校兩制」怪象,嚴重打擊第一線教師留任士氣。
另外,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蕭家怡強調,偏鄉學校的健全運作,絕非僅靠校長與教師,幹事、護理師等行政團隊同樣不可或缺,然而,《偏鄉條例》將傷害保險補助僅限於校長及教師,同樣承受艱辛通勤與天災威脅的行政人員慘淪二等公民。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雅文則提到,現行《偏鄉條例》所指的特別獎勵,根本未將「傷害保險」明文列入,致使教育部在制定授權子法時,將「傷害保險」塞進特別獎勵的範疇。她強調,偏鄉山路坍方、落石砸落等通勤風險,是全體偏鄉教育工作者每日面臨的威脅,保險是必要生命安全保護,本就該由法律明定保障。
台教產建議,《偏鄉條例》應修法,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除應由主管機關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且校長及教職員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並自願赴偏鄉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
郭彥成解釋,此修法建議,一方面將傷害保險回歸獨立法律保障,適用對象擴大至「校長及教職員工」,另一方面也回歸「自願轉任特別獎勵」本質,並與基本人身安全明確區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