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6瓶啤酒仍騎車接女兒 酒測值高達0.98
判決指出,陳男2020年間曾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遭判刑6月確定。2024年11月20日下午3時許,他明知稍後須接女兒放學,仍在前鎮區住處飲用6瓶啤酒,約半小時後在駕照已因酒駕遭吊銷情況下,無照騎機車出門。
陳男當天下午4時許接到女兒後,讓她站在機車前踏板且未戴安全帽,沿苓雅區成功一路行駛,行經海邊路口時,與林姓男子駕駛、準備左轉的轎車發生碰撞。
明知要接女兒仍喝酒 國民法官:惡性嚴重
法院認定,林男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陳男則受酒精影響,未注意車前狀況,並在速限每小時40公里路段,以約60.1公里速度超速行駛。女童遭撞飛,受到頭部、胸腹及四肢多重外傷,送醫仍不治。警方事後測得陳男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98毫克。
國民法官法庭指出,陳男酒測值大幅超標,還有無照、超速、讓女兒站前踏板及未戴安全帽等多項危險行為,造成僅6歲女兒死亡;且陳男過去多次酒駕,甚至曾因酒駕入監,明知酒駕危險,這次仍在知道稍後須接女兒情況下大量飲酒,主觀惡性嚴重。
法院認為,陳男身為父親本應保護未成年子女,卻將女兒置於明顯危險中,列為從重量刑因素;但事故並非陳男單一肇因,林男違規左轉同為肇事主因,也列為有利量刑考量,林男另獲檢方緩起訴。
妻簽調解仍未原諒 庭上直言「我心裡是恨他的」
陳男審理時表示「我知道我害死了我的女兒」,稱自己也無法原諒自己。陳男雖與妻子達成調解,但妻子在法庭上表示並未真正原諒陳男,「我心裡是恨他的」,法院認為調解僅具形式,未能彌補損害。
法院另認定,陳男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向警方承認為肇事者,符合自首規定而減刑;但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要件。綜合陳男多次酒駕等前科、犯罪情節及犯後坦承等因素,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10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