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摘要重點 (這是什麼?)
隨機猥褻落單少女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40歲)去年2月10日深夜11時許,酒後騎機車來到前鎮區,他發現一名13歲少女落單行走,竟上前搭訕,趁少女不注意時抱住她。
少女嚇得尖叫求救,陳男用手摀住她的嘴巴並撫摸她的胸部、親吻她的臉頰,猥褻長達5分鐘,陳男才逃離現場。
少女事後報警處理。轄區前鎮分局調閱相關路口監視器,逮補涉案的陳姓男子。
法院認定惡性顯明
陳男說,他長期罹患憂鬱性精神官能症及邊緣性智力,有憂鬱、焦慮、衝動、自貶等傾向,且在被害少女呼救後就停止犯行,犯罪時間僅1分鐘左右,是酒後一時思慮欠周、臨時起意。
高雄地院認為,陳男除侵害少女性自主權外,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往來行人之人身安全造成潛在風險,判他3年3月徒刑。陳男不服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同時賠償被害人25萬元達成調解。
高雄高分院認為,陳男雖與少女達成調解,但他曾兩次犯公然猥褻、強制猥褻,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紀錄,可見他惡性顯明,無所謂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形可言,仍判他3年1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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