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辯稱應酬「不得已才喝酒」
此案一審由國民法官參審,合議庭認為鄭男出庭時仍爭執酒後駕車意圖,辯稱因「迫於職場無奈及力求表現」,不得已才喝酒,且未以同理心對待被害者家屬,在家屬不願和解的情況下,仍匯300萬元意圖「迫使被害家屬接受賠償金」,將他判刑7年6月。
二審態度逆轉 道歉賠1200萬求緩刑
上訴高院後,鄭男態度逆轉,拿出到靈堂跪拜、在病床摺紙蓮花的照片,強調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失,已於去年2月與被害人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請求高院依《刑法》「情堪憫恕」條款宣告緩刑。
家屬批鄭男到靈堂跪拜竟拍照存證
不過,死者高男的遺孀表示,在法院看到鄭男會害怕、不舒服,法院每次通知要開庭,家屬都會有壓力,希望法院可以幫忙討公道。
死者家屬的委任律師則說,鄭男是法律人,很清楚「犯後態度」會影響判刑,連當時到靈堂跪拜都記得拍照存證,並非誠心懺悔,而是「強迫被害人原諒」。
現於補習班做行政工作
高院認為鄭男犯後態度雖有改善,但他酒駕在車流量較大的交流道疾駛,導致車輛失控撞擊高男車輛害命,對家屬造成永難彌平損失,犯罪手段及惡性甚大,不符情堪憫恕減刑要件,審酌他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已支付1200萬元和解金,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且年齡尚輕,減輕刑度改判有期徒刑4年6月。
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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