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積怨引爆衝突 2女寄信到鄰居公司挨告
判決指出,鄭男與楊女、蔡女為同棟住戶,因長期噪音問題產生糾紛。鄭男2024年4月間情緒失控,兩度以膠水灌入對方住處門鎖,事後被依毀損罪判刑確定。
楊女與蔡女於同年11月間,分別寄發電子郵件給鄭男任職公司主管,指稱鄭男涉及刑案、態度不佳,並批評其為社區「頭痛人物」、「惡鄰居」等。蔡女另於網路平台發文,揭露鄭男工作資訊。
法院認為,楊女與蔡女寄信時,案件仍在高雄地檢署偵查中,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尚未起訴,2女卻以「已進入法院審理」等內容指述,足使第三人對鄭男產生涉犯刑責的負面印象,已影響其職場評價;且相關糾紛屬鄰里私人爭議,與鄭男工作內容及公司營運無關,難認涉及公共利益。
非公共利益言論不受保障
法官指出,言論即使部分屬實,若涉及私人領域且與公共利益無涉,仍不得任意散布貶損他人名譽;楊女與蔡女向鄭男的公司主管傳述負面內容,已侵害鄭男的名譽權。
對於蔡女指稱鄭男長期製造噪音、放任寵物吠叫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且屬私人生活評價,亦與職場無關。另法院認定,2人分別寄信時間與內容不同,難認有共同侵權行為,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鄭男主張因投訴信遭公司資遣,要求2女賠償,法院審酌其離職證明載明為「業務緊縮」等原因,無法證明與被告行為有因果關係,此部分未予採認。法官綜合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判楊女應賠償5萬元、蔡女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