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霧煞煞!北市空維區成罰單地獄 「排氣定檢逾期」進入就開罰
【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台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擴大納入新生南路與松江路段,台北市議員曾獻瑩今(17)日表示,以往若機車逾期未完成排氣定檢,環保局會寄發「限期補檢通知」,在期限內補檢即可免於裁罰,但空維區制度上路後,民眾逾期未定檢,即使在限期補檢期間內,進入空維區就會被開罰。對此,台北市環保局回應,因違反排氣定檢規定及違規進入空維區,違反數個不同法規,非屬同一行為,應分別處罰,考量民眾違反事由均屬車輛排氣未定檢,容易造成混淆,後續將研議於催檢通知單一併載明空維區相關規定。

曾獻瑩今指出,最近一年空維區陳情案件達369件,相關通知時間點易讓民眾混淆,他舉例,有民眾應4月30日完成定檢,環保局5月9日寄出限期補檢通知,要求在6月9日前完成檢驗,該民眾原以為如期補檢即可免罰,5月1日進入空維區,卻被環保局持移動式車牌辨識系統執法舉發,隨後該民眾在補檢期限內完成檢驗,仍收到空維區的限期改善通知,並因先前進入空維區而被開罰。
曾獻瑩強調,「限期補檢」針對的是排氣定檢逾期未檢的相關罰則,而「空維區限期改善」則是針對進入空維區的另一套裁罰機制,兩者分屬不同規範,民眾若不了解,可能在不同程序中多次受罰。
曾獻瑩認為,環保局應在限期補檢通知中明確提醒民眾,檢驗完成前應避免進入空維區,同時在排氣檢驗與空維區的告發、通知中完整說明兩個制度並行的狀況,讓民眾能預見到可能的裁罰,避免交錯的行政程序造成民眾的混淆與困擾。

對此,台北市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回應,依《空污法》第40條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劃設空維區,管制高污染車輛進入,屬違規行為管制手段,車輛未完成排氣檢驗前,進入空維區,即已違反「未符合要件不得進入之空污法義務」,依法可直接處罰。
空噪科指出,另依據《空污法》第44條規定,汽機車均訂有相關排氣檢驗及檢驗時間規定,以燃油機車而言,出廠滿5年即須依法每年完成排氣檢驗,檢驗期為行照發照月前後1個月,車主未完成檢驗,即已違反《空污法》「車主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檢驗」義務規定,為維護空氣品質,提醒逾檢車主完成車輛排氣檢驗義務,會寄送催檢信件提醒,所給予之催檢期,並非代表車主未違反法律規定。
因違反排氣定檢規定及違規進入空維區,屬不同時間點《行政法》上義務,違反數個不同法規,非屬同一行為,依《行政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環保局考量民眾違反事由均屬車輛排氣未定檢,確實容易造成混淆,後續將研議於催檢通知單一併載明空維區相關規定,提醒車主避免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