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擋路引爆口角 貨車司機挨告撞傷人
判決指出,這起糾紛發生於2024年7月4日上午、屏東一間豬腳店前。李男準備開車離開時,林男站在車前阻擋,後來林男指控遭李男撞傷左小腿,檢方依傷害罪將李男起訴。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車輛前進後,林男身體稍微晃動,傷勢位置也與車牌高度相符;李男明知有人仍前進,具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判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5萬5000元。
李男上訴否認撞人,辯稱為繞過林男才先倒車,注意力在後方,前進時才發現對方又出現在車頭。
監視畫面未明顯拍到撞擊 傷勢未必和李男有關
高雄高分院發現,林男指稱遭撞傷後才報警,但監視器顯示,他打電話報警前,李男尚未移動車輛,與其所述不符,且李男之後倒車時,林男則持續向前靠近車頭。
合議庭指出,畫面未明確拍到撞擊,林男身體晃動可能只是閃避或調整站姿,擦挫傷也可能因碰撞其他硬物造成,且李男回正車輛到林男晃動僅約2秒,隨即煞車,也難認有傷害故意。
自行靠近車頭陷風險
至於過失傷害,法院認為,李男已倒車避讓,林男卻自主靠近移動中的車頭、自陷風險,李男能否預見並及時反應仍有疑問;即使假設確有碰撞,也難將受傷結果歸責李男。二審9月30日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