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國道開中線!挨罰4000元抗罰勝訴 關鍵原因曝光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大型車行駛國道到底能不能開中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審理一起遊覽車遭開罰案件,認定駕駛在中線車道行駛近3分鐘,是為了連續超越多輛大型車,且過程符合安全與合理時間範圍,不構成違規,判決撤銷原本4000元罰單。
遊覽車行駛中線車道挨罰4000元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大型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東冠遊覽車客運公司所屬的遊覽車,去年1月行經國道3號北向路段時,被警方認定違規行駛中線車道,經嘉義區監理所裁罰4000元,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因外側車道車流密集,為確保安全才暫時行駛中線,並非刻意占用車道。
法官勘查採證影像後發現,該車在約2分52秒內,確實行駛在中線車道,但期間連續超越至少4輛大型車,屬於持續性的超車行為,此外當車輛即將返回外側車道時,正好遇到服務區出口匝道有小客車匯入主線,駕駛因此延後切回外側車道,待確認安全後才打方向燈完成變換車道。
法官認定切換中線是為超車 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依現行規定,大型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之三線車道時,原則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若為超車目的,得「暫時」使用中線車道。不過,「暫時」並沒有明確的秒數或距離標準,而是一種需依個案判斷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核心在於是否為完成超車所需的「合理時間」,以及是否在安全條件下盡速返回原車道。
法官認為,本案駕駛在中線行駛的過程中,確實具有超車目的,且超車對象不只一車,而是連續多輛大型車,加上外側車道車流與匝道匯入因素,並無足夠安全空間可立即切回,整體行為仍屬合理範圍內的暫時利用,並未長時間占用車道,也未影響交通秩序與安全。該行為符合例外規定,不構成「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違規,原裁罰處分有誤,應予撤銷。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