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刊登販售訊息 熱心民眾檢舉報警
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為越南籍人士,明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依法不得任意買賣,卻仍於去年11月3日前,向一名身分不詳、使用臉書帳號「DA○○」的越南籍男子,以4000元購買一隻已遭屠宰的台灣長鬃山羊,重量約10.605公斤。
陳男再以臉書帳號「XU○○」刊登販售台灣長鬃山羊訊息,引起民眾黃姓男子注意。黃男假意聯繫洽購,並與對方約定在台中市大里區面交,同時向警方通報。去年11月3日下午2時許,陳男依約前往大里區指定地點準備交易時,遭埋伏警員當場查獲,扣得已屠宰的長鬃山羊一隻,經陳男同意後,進一步前往其住處搜索,又查扣一隻重約6.643公斤的山羌。
長鬃山羊列第三級保育類 買賣均觸法
偵辦期間,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理事長吳姓證人證稱,遭查扣動物經辨識確認為台灣長鬃山羊,屬我國公告第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陳男雖坦承曾以4000元購買、再以4500元轉售長鬃山羊,並依約前往面交,但辯稱不知道台灣長鬃山羊屬於保育類動物,否認犯罪。
不過檢方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明文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而最高法院歷來判決也指出,所謂「買賣」包括買入及賣出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必要。
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
檢方指出,陳男以4000元購入長鬃山羊時,即已完成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犯罪構成要件已成立,後續再轉售獲利500元,更顯示其參與交易過程,因此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扣案長鬃山羊。至於提供貨源及刊登販售訊息的越南籍男子身分尚待釐清,檢方已另案分案持續追查偵辦。
最重可處5年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檢警呼籲民眾切勿因食用、收藏或轉售需求而購買來路不明野生動物,以免觸法受罰,也避免助長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歪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