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一晚愛車變傷車 64歲女車主傻眼報警
台中市警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張國峰日前上午10時許,獲報前往南區復興路附近巷弄處理交通事故,64歲林姓女子向警方表示,準備開車出門時,赫然發現自家轎車左後側車身遭到擦撞,車體留下明顯傷痕,但遍尋不著肇事駕駛,也沒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氣急敗壞報警求助。
警方隨即展開蒐證,並陪同林女向附近住戶調閱監視器。鄰居得知林女愛車無故遭撞,也熱心加入「找車」行列,不僅提供自家監視器,更花時間陪警員從前一晚的畫面逐一查看,從大量影像中尋找蛛絲馬跡。
鄰居陪警「追監視器」 銀色轎車關鍵畫面曝光
經過仔細比對,眾人終於找到關鍵畫面。監視畫面顯示,一輛銀色轎車早上6時許行經巷弄時,疑似為了與對向車輛會車,從林女停放路旁的轎車旁擦身而過並發生碰撞,但駕駛沒有停車查看,隨即駕車離開現場。
警方根據監視器等相關影像循線追查,鎖定72歲賴姓婦人涉嫌駕駛肇事車輛,隨即通知她到案說明。賴女面對警方詢問時表示,當天確實曾開車經過該處,但完全沒有察覺自己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稱「沒察覺撞車」 警秀影像、車身也有擦痕
直到警方出示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等相關佐證,加上賴女自己的車輛也被發現留有擦損痕跡,相關事證擺在眼前,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針對賴女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的行為依法舉發,並聯繫林姓女車主,協助雙方處理後續賠償事宜。
林婦對警方迅速釐清案情並找到肇事駕駛表達感謝,也特別感謝熱心鄰居提供關鍵監視器影像並陪同查看,讓這起原本肇事車輛不知去向的擦撞事故,最後得以水落石出。
擦撞沒人受傷也不能走 最高吊照3個月
警方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即使無人受傷或死亡,若未依規定處置,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有逃逸情形,另可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警方呼籲,駕駛人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車損程度大小,都應留在現場妥善處置並撥打110報警,切勿因認為只是輕微擦撞、沒有察覺損傷程度,或認為後續可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便自行離去,以免因此衍生行政處罰及其他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