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加重求處死刑 曾鈺偉搬幼女求情
高院今開庭時,公訴檢察官指控曾鈺偉、林志銘(均為40多歲)縱火燒死60多歲行動不便的蔡男,手段兇殘,且至今未獲蔡男家屬原諒,因此對2人求處死刑。
曾鈺偉透過律師主張此案一審審理時,公訴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二審公訴檢察官加重求處死刑,卻未說明具體理由,且曾男並非預謀殺人,也不是「無差別殺人」,依據憲法法庭「憲判8」判決意旨,並不構成「情節最嚴重之罪」。
律師還強調,曾鈺偉有一個未成年女兒,依據《兩公約》,法院量刑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但一審量刑卻未審酌這部分,高院應「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意指一審判無期徒刑過重。
曾鈺偉向法官求情說:「希望給我機會,以後能夠補償被害人家屬。」
林志銘則透過法官求情說,他縱火之後有拿滅火器試圖救火,但一審量刑沒有審酌這部分,希望高院納入考量。
此案今天辯論終結,定於11月25日上午宣判。
曾男、林男於庭後還押看守所,《知新聞》記者問2人「要如何補償被害人家屬?有具體想法嗎」,但2人沒回應。
林志銘清早偷五花肉、中午勒索、下午縱火害命
一審判決指出,林志銘於2024年12月15日早上7時許在淡水區一間燒臘店前,看到一塊五花肉放在店門前板凳上且無人看管,隨即偷走這塊價值約1000元的五花肉,與友人曾鈺偉一起享用。
2人吃著五花肉時,曾鈺偉提議向鄰居蔡男弄點錢來花用,2人隨即到蔡男住處門口敲門,但蔡男不願開門,林男竟從蔡男門縫灌入汽油,嗆聲:「我認識黑道大哥,在這邊也是小有名氣。」蔡男開門後,林志銘與曾鈺偉命蔡男給錢,蔡男心生畏懼而交付400元。
林男、曾男拿到錢後,邀請習慣素食的蔡男一起吃五花肉,曾男於當天中午拿著強索得到的400元去超商買香菸,回來跟林男一起抽,蔡男藉故返回房內,迴避這2個凶神惡煞。
當天下午2時許,林男、曾男食髓知味,用寶特瓶裝著汽油,再次要求蔡男開門給錢,蔡男因身上已無現金而拒絕,林男、曾男惱羞成怒,曾男朝蔡男胸、腹部潑灑汽油,林男拿出打火機點燃,造成蔡男三度燒傷佔身體表面積99%,林男、曾男自己身上也著火,各自逃離並撲滅自身火勢。
消防人員獲報到場撲滅火勢,將蔡男送醫急救,隔天蔡男因燒灼休克與氣管灼傷,引起心肺衰竭不治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