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教育部擬修學習障礙鑑定標準 智力門檻「一國多制」亂象不改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法,將修改學習障礙的鑑定標準,不過,修法版本中的「智力正常」條件,仍未訂出明確標準,使得各縣市對於學習障礙的智力門檻規定不一,導致學生在不同縣市,被判定是否為學習障礙將有不同結果。教團呼籲,應該訂出明確的智力標準,以供鑑定時遵循,避免衝擊學生權益。
📌 本文摘要重點 (這是什麼?)
教育部擬修學障鑑定標準
學習障礙等特殊教育學生,必須經過鑑定,才能在教育體系中,獲得特教資源引入。
對於特教生的鑑定原則,教育部訂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法,修改辦法中的學習障礙鑑定標準。
修法草案中,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標準,共有3項,第一項為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此項標準與現行版本相同;第二項是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等,顯著低於年級水準;第三項則談到,能力較差的情況經一般教育介入,仍無明顯改善。
智力標準各縣市規範不同
然而,修法草案的內容,引起部分特教老師的擔憂。
在要求「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部分,制度是交由各縣市政府,自訂智力正常的標準,形成各縣市的智力標準不一,導致會有同一名學生在不同縣市,鑑定是否有學習障礙,將出現不同結果。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特教委員會主委鍾正信就表示,標準不明確,造成教學現場教師困擾,教師跟負責鑑定者,對何謂「智力正常」,會有落差,讓老師無所適從,且對於需要特教資源協助的學生不公平,會導致學生所處縣市不同,出現差別待遇,建議應該訂出明確的智力標準。
實際了解,確實各地方政府,對於學習障礙鑑定中的智力門檻,會有不同標準及施策方式。以台北市為例,原則是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負1個標準差以上;桃園市也用魏氏兒童智力量表,但若學生無口語能力,就改以圖文式智力測驗。
鑑定標準恐與語障重疊
不僅如此,修法草案中明訂,學習障礙鑑定標準包含能力有顯著差異,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寫字等,顯著低於年級水準,鍾正信指出,將聽覺理解、口語表達也納入,可能有與語言障礙重疊的疑慮,且低於年級水準也缺乏明確標準。
鍾正信解釋,不同障礙別的特教生,會需要不同的教學方式,老師也會依照學生的障礙別,安排適當的課程,「鑑定上面怎麼可以這麼不負責呢?」倘若鑑定障礙別不明確,要老師以「試錯」的方式調整教學模式,是浪費學生的時間。
他也提到,所謂「顯著低於年級水準」,同樣缺乏明確標準,應以具備統計基礎的標準化成就測驗,來訂出明確標準。
立委:統一標準須先有共識
至於地方政府對於學習障礙鑑定標準的意見,以桃園市來說,教育局建議,應該讓學障鑑定標準一致化,包含建立作業分析、錯誤型態與介入紀錄等質性資料要求,以及明確對應「基本學業能力需低於年級水準」的證據規準。
關注特教議題的立委陳培瑜則說,如果缺乏鑑定標準的操作性定義,導致各地方政府標準不一,確實可能影響到學生權益,從兒童人權、特教生權益來看,還是應該有較為明確的方向,對學生比較公平。
陳培瑜也提到,在「顯著低於年級水準」部分,因各縣市各自有專業團隊進行特教評鑑,是行之有年的制度,若要統一標準,應先取得地方、家長、師生共識。
至於新版學習障礙鑑定標準,可能和語言障礙重疊,陳培瑜則認為,此一疑慮是重要提醒,確實有可能掛一漏萬,但原因在於特教生樣貌多元,建議定期檢視鑑定標準,納入新的特教生樣態,並及時提供資源協助
教育部:應視個案需求評估
針對學習障礙鑑定標準修法草案引發疑慮,教育部回應,經專家諮詢會議共識,特教鑑定過程,非單一智力表現即可判定障礙別,因此建議由地方「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視個案實務需求評估。
教育部也說,所謂「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是將現行條文具體化,可參考標準化學業成就測驗常模等方式,未來將於特教鑑定說明手冊,敘明操作建議與範例。
至於新版學習障礙鑑定標準,可能跟語言障礙重疊,教育部指出,修法草案中已明文排除,語言刺激不足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的結果,且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要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實務上,鑑定為學習障礙或語言障礙,不影響其特教權益。
知更多!什麼是學習障礙
學習障礙是一種身心障礙疾病,指的是智商與發展都正常,但閱讀、書寫、聽力、說話、算數等特定能力上,面臨學習困難。
對於實際上學習障礙學生的特徵,國中社會科老師武道·協卡表示,有些學生唸課文時唸得比較慢、斷句斷在很奇怪的地方,或是無法唸課文、唸課文時會漏字,再加上考試成績不佳、課堂反應比同儕低落等,就可能是學習障礙。
不過,武道·協卡強調,老師們不會因單一現象,就懷疑學生是學習障礙,而是需要跟其他老師討論,各自觀察到的情況,並且用不同教學方法嘗試,綜合多種現象、指標後,才會推測可能是學習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