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考院修法刪掉公務人員四等次考績 改3等、優秀獎金1.3個月

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未來三讀通過,將確定考績制度走向3等次,獎金增加。考試院提供 zoomin
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未來三讀通過,將確定考績制度走向3等次,獎金增加。考試院提供
分享 分享 連結 訂閱 APP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終改革,考試院會今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甲、乙、丙、丁等次,簡化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提高獎金至1.3個月及1個月,解決現行「甲等比率75%上限」引發基層輪流吃乙等的爭議,考試院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相關修法。

考試院說明,此次修法主要將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二大範疇,核心理念在於簡化考績等次,標準更為具體化,並以實際工作表現為評價核心,讓考績更緊密扣合陞遷,同時,即時辦理獎勵或懲處,強化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等權益。

考試院指出,過往考績因設有「75%甲等比率上限」限制,甲等獎金1個月、乙等半個月,致生諸多爭論。此次修法將現行甲、乙、丙及丁四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其中「優秀」及「良好」均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以肯定工作表現辛勞且盡責稱職之人員。

此外,修法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皆列為良好等次,以利主管進行考核、減少同仁對考績不公的抱怨。

考試院說明,為使考績與陞遷緊密扣合,公務人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一級外,如最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本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

至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建立自我改善機制,給予半年的改善期,使當事人得調整並改善其工作模式及績效;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以達考績「獎優汰劣」實際成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如有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之行為者,機關應即時辦理服務懲處,並依情節輕重,將懲處事由予以層級化,使處分更符合比例原則。

另方面,為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救濟防衛權行使,此次修法也明定,對於免職、降敘一級以上重大影響的處分,各該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請求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陳述意見。

考試院期望透過本次修法改革,建立更具公平、合宜的考績制度,以提升政府整體效能與服務品質。

知嚴選

⭐️ 即刻下載!無蓋版廣告純淨版《知新聞》App

# 考試院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獎金 # 年功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