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三讀!2險種豁免於強制執行 親屬得介入延續保單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傷害險契約,不得作為執行機關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物,以保障債務人的健康醫療基本權益;修法並提高豁免強制執行的保單解約金債權金額,從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3個月,提高至6個月,同時引進介入權制度,維護保戶權益,發揮保險安定社會功能。

近兩年民眾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保單多達123萬件,引起社會關注,行政院今年3月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壽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豁免扣押、強制執行門檻,「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3個月金額者。」
財政委員會審查時,考量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不一,會造成執行困擾,因此決議以台北市為標準,並將3個月提升至6個月,金額約落在14萬6730元。
相關修法今天在立法院會通過二讀、三讀程序,完成立法程序後,白委黃珊珊發言,這次修法過程意外發現,所有保單執行都來自非常強勢債權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藉之執行欠款,保單執行成為強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工具,修法排除強制執行標的險種,可保障人民基本權益。
黃說,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依法追債,但人壽保險契約保護人民基本權益,她肯定修法將保單解約金債權金額免於被扣押、強制執行的門檻,提高至1.2倍最低生活費6個月額度。
綠委鍾佳濱指出,2019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要保人的保險契約視為財產,可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從那天開始,台灣社會醞釀保險保障、債權人保障債權的拉扯,去年他在司法委員會提案籲請司法院緊急指引,除紓解法院民事執行處案件雍塞,也讓債務人要保人免於保險被解除,醫療健康無保障的狀況。後續應就相關險種遭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處理權益回復事宜。
藍委王鴻薇說,2022年開始很多銀行、債權公司開始強制執行保單,造成社會大亂、法院大量案件,民代收到大量陳情,行政院早該修法但一直延宕。這次修法有兩大重點,第一、對於免於強制執行的保單門檻,從最低生活費1.2倍三個月提高到6個月,留下棺材本給債務人,使其不至於生活困頓;第二、健康保險及傷害險列入不可扣押強制執行範圍,讓一般人民的這類保單獲保障。
此次《保險法》修法也引進介入權制度,維護保戶權益,當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被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包括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立法院會今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督導所屬各法院,於總統公布修法後8個月內,對被申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不行扣押標的,完成撤銷扣押命令及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