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揭「罷免重複連署」嗆提告發!中選會:與偽造不同無法告發
【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6/23)日指控,31案罷免藍委連署不符規定多達15萬7226人,不合格率高達13.78%,其中第二階段連署人為第一階段提議人者,重複高達9萬3782人,31位藍委將前往選區內地檢署,對不實的偽造、死亡連署提出告發。對此,中選會回應,重複簽署與提議前死亡、連署前死亡與有偽造情事無關,無法據以告發。

國民黨團23日召開「法律當擺設? 中選會淪惡罷共犯?!」記者會,副書記長許宇甄表示,根據《選罷法》第81條第三項清楚規定,第一階段提議人不可當第二階段連署人,這是立法明文禁止的行為,不是剔除就好,例如王鴻薇委員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重複連署高達92.33%,李彥秀委員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重複連署高達91.87%。
許宇甄進一步表示,雲林選區丁學忠委員罷免連署偽造情事高達298件,第一階段提議和第二階段連署重複數高達2772件,合計不符合件數高達5838件,她要正告中選會,重複連署並不是沒有違法,且關係到罷免是否成案的標準,各選區的國民黨立委會個別到選區所屬地檢署,針對罷團偽造文書和死亡連署提出告發。
副書記長翁曉鈴表示,根據《選罷法》第81條第三項規定:「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在罷團送出第二階段連署書中,公然將第一階段提議人灌水送件。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提出,中選會在4月15日發新聞稿指「罷免涉偽造或死亡連署,只要有一件都會依職權告發」、「在查對提議人名冊時,若發現同一筆跡代簽或代刻印章等偽造狀況,中選會得寄送查詢單給連署人,來確認連署是否為本人」,他要問中選會,有無指導地方選委會完整進行查對工作?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請問中選會有依法告發嗎?檢調有偵辦嗎?

對此,中選會指出,有關罷免案查對工作,是由各地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與各市縣選委會依法協力主責,並非中選會負責查對,但有心人士卻試圖一再混淆視聽,23個選務機關(1個中選會、22個市縣選委會)予以澄清。
中選會表示,《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選務機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就提議前死亡、連署前死亡與有偽造情事之連署部分依法辦理職務告發,過去以來無論是公投或罷免連署案件,抑或總統副總統獨立參選連署案件,均依法循例辦理,此為選務機關之法定義務,也皆無任何差別待遇。
中選會澄清,「重複簽署」則與提議前死亡、連署前死亡與有偽造情事無涉,過去以來迄今,亦依法循例辦理,無法據以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