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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初審放寬緩刑可參選 詐騙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 《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林林攝 zoomin
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 《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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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 《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另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提案指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是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但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入監執行的必要性,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其參政權受限程度,並常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表示,現行法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的打擊範圍,對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詐騙案被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圖為太子集團詐騙案遭查扣的山豬王(左,葉志明攝)和馬王(右,林志青攝)。 zoomin
詐騙案被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圖為太子集團詐騙案遭查扣的山豬王(左,葉志明攝)和馬王(右,林志青攝)。

台灣民眾黨團提案認為,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展現法律的寬容與矯治效力。若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明顯構成不成比例的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

經協商後,在場的民進黨、國民黨立委達成共識,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民眾黨立委許忠信主張,應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廖先翔表示,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另外,會中也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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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罷法 #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