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今天董事會通過,自新制實施日起,首次違約5年內,於得交易後,首日交易至其第10個交易日須預收。第2次含以上違約5年內,於得交易後,首日交易至其第30個交易日須預收。
證交所也補充,現行舊制是投資人再次違約與前次違約時間在1年內者,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證交所每日上午8時30分有關該投資人的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其首日交易起連續10個營業日的委託要預收。
白話來說,就是從原本違約交割1年的預收期、大幅拉長到5年,而投資人若再犯、證交所更拉長30個交易日要預收款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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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證交所今天也通過,將股價達1000元以上股票的升降單位由5元調整為1元。證交所說明,因應近年高價股數量及交易比重增加市場發展趨勢,提升高價股價格連續性及價格形成效率,縮小升降單位可增加投資人下單價格彈性並降低交易成本,同時有助縮小整股與零股市場價差,提升整體市場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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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部分,證交所也指出,考量實務需求及發行人風險,將控管發行權證額度的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比以9折計,以降低發行數。另將申請自行註銷後,權證發行單位不得低於初次發行單位的比例,從10%升至15%,價內20%(含)以上者則維持現行10%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