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交所目前規定,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申報投資人違約的證券商應以文件通知投資人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並告知投資人之後再發生違約的相關管理規範。若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還在1年內,全體證券商在每天上午8點30分的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之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
白話來說,現行規定是當投資人首先違約交割時,券商會發書面通知,若在1年內發生第2次違約,投資人就會被註記3個月內股票買賣要先匯入全額資金才能委託下單。
金管會證期局官員晚間證實,與證交所研議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措施中,也提到並非因為近期違約增加才調整制度,制度的優化是例行性的檢討,不過官員也提到,台股日均成交量從去年的5000億元增至今年的1兆元、基數變大也可能導致違約金額同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