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信今指出,台糖5月15日已經知道原料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高達14.7 ppb,卻只拒收、要求換油,沒有把重大食安警訊向主管機關通報,直到6月底毒油風暴爆發才被社會揭開,等於讓台灣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吃了將近兩個月的毒油,台糖現在還想用「沒有通報義務」卸責,國人不能接受。
根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台糖公司營業項目明白登記「C105010 食用油脂製造業」,同時也登記「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陳以信強調,證明台糖也是食品業者,《食安法》對食品業者有明確的自主管理要求,食品業者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也有自主檢驗義務,既然台糖本身就是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而且自己送驗發現原料苯駢芘高達14.7ppb,現在必須質疑的是台糖知道毒油超標後,為何沒有依法啟動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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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信表示,南僑同樣是自主檢驗發現苯駢芘超標,因未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而遭裁罰300萬元。如今台糖更早掌握更嚴重的超標數據,竟然選擇吃案不向上通報,台糖還是國營事業,更是罪加一等。
陳以信要求台糖立即公開5月15日檢驗報告及原始檢驗資料,台糖內部收到檢驗結果後的簽呈、公文及會議紀錄,5月18日決定拒收、要求換油的決策流程,尤其說明究竟是那個台糖高層決定不向上通報?是誰決定吃案?台糖對此負有行政與政治責任,台糖決策鏈相關人等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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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界質疑涉及事先知情中聯油脂超標事件,台糖公司強調,原料或大豆沙拉油商品自今年起已檢驗32件,皆符合檢驗標準、且苯駢芘(Bap)低於標準2ppb,台糖油品絕對沒有問題。另台糖公司採購「原料」(非食用油脂)採驗時即發現其檢驗不合格,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之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廠商狀況不同。
石崇良昨晚出席「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40週年慶祝晚會」,會前受訪時說明台糖事件,食藥署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出的是食用油品的標準,並非對於半成品一體適用,台糖在落實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時,訂有原料的允收標準,就熱損粒率是原料的驗收標準,而台糖有購買黃豆與粗膠原油作為原料,所以在5月15日驗出這批原油的苯駢芘超出允收標準時,選擇退貨並購買另一批。
石崇良說,高雄市衛生局調查後也確認,這是脫膠原油的檢驗結果,並非最終的食用油脂的標準,依法並沒有要求強制通報,和南僑所拿到已是「食用油脂」的狀態是兩回事,台糖本身落實自主管理,在各項節點做嚴格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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