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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院「殺3人才能判死」惹議!檢方上訴 判決竟指2死者數分鐘喪命「未受煎熬」

謝文雄(右,資料照,曾伯愷攝)殘殺妻子張女與小姨子判免死,張父(左,資料照,丁牧群攝)聽判後,在新北地院前哭癱。 zoomin
謝文雄(右,資料照,曾伯愷攝)殘殺妻子張女與小姨子判免死,張父(左,資料照,丁牧群攝)聽判後,在新北地院前哭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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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男子謝文雄去年7月當街在保護令案開庭後,當街追撞、揮刀殘殺張姓妻子和小姨子,新北地檢署依家暴殺人罪起訴謝男求處死刑,但新北地院審理卻認定,張男犯行並非「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且以廚刀砍刺,數分鐘內便造成2人死亡,並未使2人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痛苦歷程,「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判決並直指,依據憲法法庭「憲判8 」意旨,要殺害「多人」才能符合判死要件,所謂的「多人」須達3人以上,因此判謝男無期徒刑。新北地檢署今指出,判決對於犯罪手段殘忍解釋過於限縮,且憲判8指的「多人」並非當然排除2人,因此提起上訴。

本文大綱

犯案前預告殺人、買刀「不算預謀連續殺人」 手段不算最殘忍

新北地檢署指出,在預謀部分,謝文雄從去年5月就開始多次預告殺人,還在案發前1天購買廚刀和鋁棒,案發當天埋伏在被害人返家途中,但原判決竟要求檢察官須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就有「連續殺人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的法律意涵。

針對犯罪手段,檢方指出,謝文雄開車衝撞被害人後,刻意先殺小姨子,導致妻子目睹至親被殺害後,再殺害妻子,明顯是對妻子「施加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新北地院的判決卻認為所謂的「殘忍手段」只限於殺人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排除上述極其殘忍的犯罪歷程,對於「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的解釋同樣屬於過度限縮。

新北檢:不宜以固定人數劃定判死門檻

至於犯罪結果,檢方認為,原判決認定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算是「犯罪情節最嚴重」,但「多人」的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者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2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和侵害法益以及犯罪結果等狀況具體判斷,不宜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

檢方認為,此判決實質上形成殺2人就不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的結論,和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的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曾嗆「殺4人」法官卻指欠缺再犯危險性 檢方不服要上訴

對於謝男的再犯危險性,檢方指出,謝男於法院審理時,曾說「我會用我1條命跟你們換4條命」,所指的對象除了2死者外,還包括死者父母,原判決卻只以謝男羈押期間的量刑鑑定結果,推定他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這部分也有再審究的必要。

此外,原判決也漏未宣告沒收謝男衝撞被害人的小客車,檢方認為,原判決將各項犯罪情狀分別設定嚴格門檻且逐項切割,導致此案的預謀、犯罪手段及結果,都未能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檢方強調,雖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但基於維護被害人的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益的職責,將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詳細審酌上述關鍵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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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雄持刀當街殘殺妻子和小姨子奪命。左,曾伯愷攝,右,翻攝記者爆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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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雄持刀當街殘殺妻子和小姨子奪命。左,曾伯愷攝,右,翻攝記者爆料網

謝文雄行兇前家暴妻子 還違反保護令

判決全文

判決指出,謝文雄與妻子張女住在岳父家,無謀職困難,卻工作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長期仰賴妻子上班支撐及岳父母接濟。

2025年5月17日深夜,謝男在住處前徒手攻擊妻子頭部等處,造成她左眼角擦傷瘀青、左耳瘀青、擦傷,新北地院家事庭隨即於同年6月25日核發暫時保護令,但謝男同年7月6日違反保護令,在住處前砸毀大型陶瓷存錢筒,對妻子實施精神侵害。

2025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謝男開車在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追撞妻子張女、小姨子共乘的機車,姊妹倒地後,謝男拿著1把廚刀及1支鋁棒下車,以廚刀刺殺小姨子頸部及右上臂至少3刀,這時妻子從背後不斷拉扯謝男,阻止他攻擊妹妹,謝男轉身持廚刀刺妻子頸部、左上肢及左胸至少7刀,妻子仍不放手,謝男又持鋁棒毆擊妻子頭部至少3下,造成妻子、小姨子均因大量出血死亡。

新北院認定不算預謀連續殺人、非最殘酷手段

新北地院認為,雖謝男在案發前就不斷於社群貼文,揚言對妻子和小姨子不利,還事先購買兇刀,但案發當天謝男僅在保護令開庭後開車尋找妻子,並不知道小姨子也會一起現身,直到看到兩人「有說有笑」才萌生殺意,且行兇時是先砍殺小姨子,因妻子動手拉扯,才轉而對妻子下手,因此認定他並非「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

判決指出,謝男是因自認「受害者情節」的心魔所困,出於滿足一己私慾與控制欲而殺人,雖犯行卑劣且無可饒恕,但針對犯罪手段,是以廚刀砍刺2名被害人,以刀具的強大殺傷力,數分鐘內便造成無法挽回的死亡結果,未使2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的痛苦歷程,和憲判8犯罪手段的「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嚴重情形顯然有別,因此認定謝男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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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院:殺害人數「3人以上」才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

雖然檢方對謝男求處死刑,但新北地院認為,憲法法庭2024年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的「憲判8」判決,雖指出殺害「多人」為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之一,但應解釋為「多數人」,也就是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且謝男並非「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基於以上理由,新北地院認定謝文雄當街殺害妻子、小姨子不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今年8月間判處謝男2個無期徒刑。

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黃志中、受命法官林琮欽、陪席法官施建榮及6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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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難道連我跟太太都被殺掉才能判惡魔死刑

《知新聞》日前致電張父,他沉痛說,收到判決後「心頭很痛」,不滿判決指出謝男如何惡劣、毫無悔意,最後卻以一句「犯罪情節並非最嚴重」判免死,且不理解為何殺害「3人以上」才是最嚴重犯行,張父憤慨說:「難道要連我跟我太太都被殺掉,台灣司法才能判那個惡魔死刑?」

割喉男童兇手狂言獲印證:台灣殺一、兩人不會判死

諷刺的是,男子曾文欽2012年犯下台南湯姆熊隨機殺人案,他誘騙一名10歲男童到廁所割喉奪命,落網後狂妄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法院最終於2016年判他無期徒刑定讞,曾男的狂言,竟在張姓姊妹命案判決獲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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