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大橋斷裂案 亞新工程遭判賠港務公司4547萬元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宜蘭縣南方澳大橋於民國108年發生斷裂坍塌事故,造成造成6名漁工喪命的嚴重傷亡事件。負責管理養護的台灣港務公司,向設計及監造的亞新工程顧問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士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於近日認定亞新工程在設計上確實存在疏失,應負擔30%的過失責任,判決亞新工程須賠償港務公司新台幣4547萬8543元,全案仍可上訴。
事故回顧:鋼索鏽蝕釀禍 造成6死多人傷
回顧這起重大工安意外,發生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上午。當時一輛中油油罐車行經南方澳大橋時,因橋梁吊索及錨頭嚴重鏽蝕,導致橋面發生斷裂崩塌。橋體結構包括橋面板與橋拱墜入航道,壓毀停靠在橋下的3艘漁船,油罐車也隨之墜落起火。這場災難共造成6名外籍漁工不幸喪生、9人受傷,另有3名搶救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受傷。
雙方攻防:港務公司求償數億 亞新抗辯維護不當
中央社報導,在訴訟過程中,台灣港務公司主張亞新工程因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導致事故,求償內容包括善後支出的必要費用約2.5億元、先行墊付的賠償金約3.7億元,以及商譽受損的非財產損害1000萬元。然而,亞新工程抗辯指出,其設計並無疏失,且已按圖監造;反指港務公司未履行定期檢測與維護義務,且未注意承包商破壞防水設施,應對事故負全責,並認為港務公司不應將相關費用轉嫁。
判決理由:養護未落實為主因 設計缺失為次因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對事故發生均有過失。法官指出,亞新工程在設計「吊索HDPE套管與錨碇機構相接處」的防水裝置有疏失,且開口向上的錨碇機構缺乏洩水孔設計。但法院同時強調,港務公司作為法定管理養護單位,未落實橋梁定期檢查制度,多年來未能有效依約執行檢測與評估,違反注意義務。法院認定,「養護未落實」是事故主因,「設計及監造過失」則為次因,綜合考量後判定亞新工程需負30%的過失比例。
賠償金額依比例計算 判亞新須賠償4547萬餘元
針對賠償金額,士林地院最終認定港務公司實際受損金額合計為1億5159萬5144元。依據30%的過失責任比例計算,亞新工程應給付港務公司4547萬8543元;至於港務公司提出的其他求償請求,法院則以無理由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