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2奈米洩密案!法院律師只能目視查看 不可抄錄、重製、留存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針對台積電2奈米製程營業秘密洩密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合議庭考量卷證涉及高度機密及經濟價值,裁定准許台積電公司聲請,限制3名被告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及其辯護人,只能在法院提供的空間內「目視」閱覽卷證,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或留存,以避免機密資訊外洩風險

📌 本文摘要重點 (這是什麼?)
台積電主張保護營業秘密 法院表認同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書,台積電公司主張,為兼顧營業秘密保護與被告的訴訟防禦權,請求法院限制被告及其辯護人只能在法院空間內檢閱卷證,並禁止任何形式的重製。中央社報導,法院認為,此舉符合《智慧財產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即當卷宗或證物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得限制其檢閱或重製。
法院指出,此案卷證涉及台積電內部高度機密資訊,若落入競爭對手手中,將使對方能迅速複製台積電的成功經驗,大幅節省研發成本,進而削弱台積電的競爭優勢。此外,台積電已對這些資訊採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包括分級管理、管制接觸權限及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契約。

兼顧防禦權與機密保護 有限制閱卷必要性
智慧法院審酌後認為,若允許被告及其辯護人任意重製卷證,將大幅增加台積電機密資訊外洩的風險,因此有其限制的必要性。法院強調,此裁定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因被告及辯護人仍可不受時間與次數限制地在法院內目視檢閱卷證,已充分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此裁定為可抗告。

涉案人員遭控竊取營業秘密 檢方求重刑
此案起因於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的起訴。檢方指控,曾任台積電工程師的陳力銘離職後,進入台積電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公司任職,為了替公司爭取更多台積電先進製程的設備訂單,多次要求仍在職的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與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
檢方指出,陳力銘等人涉嫌透過拍攝與重製等方式,將台積電的機密資訊提供給東京威力公司,以利該公司改善蝕刻機台效能,藉此爭取台積電2奈米製程的訂單。檢方最終依據《營業秘密法》及《國家安全法》,以「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等罪名起訴3人,並對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分別求處14年、9年及7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