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奇」感謝法官理解跨性別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6月11日判決米奇勝訴,認定米奇無須提出性器官摘除手術證明,即可辦理性別登記變更。本案被告三重戶政事務所已放棄上訴,米奇勝訴確定。
米奇表示,他印象最深刻的是郭銘禮法官在開庭時,專注聆聽他的生命歷程,並要求書記官一字一句記錄他如何從小認知自己是男性、如何實踐自己的性別認同,以及一張與性別認同不一致的身分證,如何讓他在求職、就醫及各種行政程序中,一次又一次被迫向陌生人解釋自己、被迫出櫃。
米奇指出,他陳述完自己的生命故事後,郭銘禮法官感慨說:「其實你不用解釋這些,前陣子我們和比利時的法官交流,在他們的國家,性別變更只要向戶政機關提出一份聲明,就可以完成,不需要把自己的生命故事攤開來證明,你所說的這些,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對於米奇而言,第一次有人不是要求他證明自己,而是告訴他,其實他不需要證明,「那句話讓我感受到,自己不是站在被審視的位置,而是被真正理解、被尊重」。米奇感概,跨性別者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證明,而是一個願意相信人民、尊重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制度。
期望跨性別者「不用再一次次證明自己」
7月31日到戶政事務所完成換證後,米奇表示他的心情悲喜交集,這張新身分證,讓他多年來反覆被迫出櫃的日子終於告一段落,但他身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社工,知道有許多跨性別夥伴走在相同道路上,「我很幸運,遇到願意傾聽、理解我的法官,但我知道,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有這樣的機會,還有很多夥伴仍在漫長的訴訟中等待,甚至因為經濟、家庭或其他因素,連踏進法院的機會都沒有」。
米奇表示:「我希望有一天,跨性別者不用再一次次證明自己是誰,一個人的性別認同,不應該由手術決定,也不該由訴訟換來,我期待未來大家不再需要像我一樣,把人生最私密的經歷攤開,只為了換得一張與自己一致的身分證。」
律師批內政部拒絕修正 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米奇的律師潘天慶表示,米奇的勝訴判決,再次延續近年行政法院一系列全面勝訴判決所採行的見解,法院明確認定「性別認同」屬於《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每一個人對自身性別的自主決定權,都應受到法律及憲法保障,國家若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登記的前提,不僅欠缺法律依據,更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人民基本權利構成不當限制。
潘天慶指出,行政法院已透過多起判決,一再重申保障性別自主決定權的重要性,相關法律見解早已相當明確,但內政部至今仍堅持要求跨性別者提出手術證明,作為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要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質疑輔助參加人、內政部何以無視行政法院一貫見解,但內政部不僅將責任歸咎於衛生福利部,更完全無視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所揭示的法律意旨,仍主張我國戶籍性別登記制度登記的是「生理性別」。
潘天慶認為,內政部身為戶籍登記主管機關,面對司法已反覆確認的違法問題,卻遲遲未依法檢討並修正行政措施,放任違法狀態持續存在,使跨性別者長期陷於權利受侵害的處境,不僅損及其人格尊嚴與性別自主決定權,也迫使人民一再透過訴訟才能獲得依法應有的保障,造成跨性別公民遭受損害,國家應依法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伴盟籲政府儘速檢討修正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指出,伴盟從2019年起透過策略性訴訟及各式倡議,要求政府取消性別登記變更之強制手術要件,保障跨性別者的性別自主決定權,2021年第一起勝訴至今,台灣已累計至少14起全面勝訴案件,監察院、國際人權專家也早已明確指出,現行制度造成跨性別者不必要的身體侵害與權利限制,政府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範。
對此,內政部向《知新聞》記者表示,目前出生登記採生理性別,嗣後欲變更性別,應如何判定係屬醫療專業範疇。按衛福部2008年10月13日「研商女變男性別變更認定要件等事宜會議」會議決議,於同年11月3日發布函令,闡明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
至於相關法制化作業及配套措施,內政部表示,將持續配合行政院進行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