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澄清:粗油退貨依契約標準
高市衛生局表示,台糖拒收中聯油脂311號油槽粗油,主要依據是雙方採購契約所約定的BaP驗收標準,而非食安法對食用油成品的管理規範。由於粗油尚未進入精煉製程,台糖是依契約約定辦理驗收及退貨。
台糖砂糖事業部副執行長顏姓發言人今天受訪時表示,台糖採購的是粗油,不是食用油成品,粗油並沒有BaP法定標準,因此外界認為台糖是依《食安法》標準退貨,並非事實。
延遲通報爭議未歇 法律見解持續交鋒
顏姓發言人表示,台糖基於品質管理,比照食用油成品標準,在與供應商簽訂的採購契約中,自訂粗油BaP驗收標準須低於2ppb。此次中聯油脂311號油槽粗油檢出14.7ppb,因不符合契約規範,因此依約拒收退貨。
顏姓發言人說,台糖履約過程均依契約把關,進貨前都會到供應商端封槽採樣,送交第三方公證單位SGS檢驗,待檢驗結果符合契約標準後,才准許供應商交付油品。
不過,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法律規定的是食品「有危害之虞」即應通報,而非「危害已經證實」才通報,認為通報屬法律明定義務,相關爭議仍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