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60多歲的陳宏達畢業於輔仁大學法律系,擁有輔大法律所碩士、海洋大學海洋法律所博士學位,司法官訓練所第26期結業,曾任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兼書記官長、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並先後擔任金門、基隆、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法務部主任秘書兼法醫研究所所長,現職為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偵辦前總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貪污等重大矚目案件。
陳宏達質疑台糖未依法通報
陳宏達近年經常公開發文針貶司法界事務,包括死刑確定案件長期未獲執行「判而不行」、呼籲憲法法庭應該啟動自律機制,以及檢察長人事案等,他針對社會熱議的苯駢芘超標爭議,今天也發文質疑經濟部的說詞。
陳宏達寫道,依據《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而且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
「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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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何時知悉中聯粗油「有危害之虞」
陳宏達指出,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
因此,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
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取自陳宏達臉書
不能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卸責
陳宏達強調,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
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
文章最後,陳宏達語重心長寫道:「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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