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鄉長收賄狂撈1289萬!一審重判499年跑了 二審判更重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嫌利用工程採購、人事甄選及光電標租等案大肆收賄,一審認定收賄131件、不法所得逾1289萬元,依一罪一罰計算,累計刑度高達499年2月。不料温志強卻在去年10月檢方上訴二審期間潛逃香港。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撤銷部分原判決,改依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收賄、洩密等134罪判刑,總刑期合計576年又7月。由於多數罪名尚未確定,法院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不只收廠商回扣 藉清潔員甄選索賄
一審判決指出,温志強於2018年至2022年間擔任三灣鄉鄉長,利用掌握工程採購、人事任用及標租案等職權,大量向廠商收取賄款與回扣,甚至連清潔隊員甄選都成為索賄工具。
另外温志強於2019年辦理三灣鄉公所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時,向廠商收受150萬元賄款;2020年辦理清潔隊員甄選時,分別收受60萬元及45萬元賄賂,協助特定人員錄取;同年辦理三灣鄉光電系統標租案,也向業者收取70萬元賄款。
洩標案資訊給廠商 共計收賄逾千萬
此外,温志強更長期介入公所工程採購,自2018年至2022年間與特定廠商形成利益結構,透過洩漏採購資訊、協助排除標案障礙等方式,讓圍標集團順利取得工程標案,再依工程款8%比例收取回扣,累計取得739萬4100元不法利益。
判決也指出,温志強另利用設計監造採購案,向得標廠商按標案金額15%收取回扣,共涉53件案件,取得185萬4000元;另在LED路燈換裝工程中收受40萬元賄款。全案累積不法所得高達1289萬8100元。
法院未科技監控 温志強一審宣判後落跑遭通緝
苗栗地院去年8月一審宣判後,温志強累積刑度高達499年2月,檢方立即提起上訴,並於同年10月建議法院對温志強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以防逃亡。
然而法院當時未限制出境,也未實施電子監控措施。台中高分院去年11月開庭時,發現温志強未到庭,進一步調閱出入境紀錄後,確認他已於去年10月搭機前往香港,其胞兄身為具保人則表示無法聯繫温志強。苗栗地檢署隨後發布通緝,法務部調查局也將温志強列入外逃通緝犯名單。
二審認定涉犯134罪 總刑期576年7月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部分犯罪定性有誤,將部分收賄行為改認定為《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二審改判温志強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及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總共134罪,總刑期為6919月,合計576年又7月。
合議庭指出,温志強身為地方首長,本應廉潔奉公,卻長期洩漏採購機密、配合圍標集團操控標案,並從中收取回扣及賄款,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公平性,危及公共工程品質與民眾安全,對公務員形象及政府公信力造成重大傷害,犯行應予嚴厲譴責。
同案被告部分,協助清潔隊員行賄的呂金城,二審改依共同非公務員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協助工程圍標及行賄的呂明城,共涉75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另行賄24次的顏雪朝,法院認為原審緩刑條件過輕,改判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5萬元。
台中高分院表示,本案涉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部分行賄罪部分已告確定,其餘《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