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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議員林哲凌確定入獄!向光電業者索賄400萬手法曝 判10年定讞「即刻防逃」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光電業者收受賄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定讞。取自雲林縣議會官網 zoomin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光電業者收受賄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定讞。取自雲林縣議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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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於維奕/綜合報導】雲林縣議員林哲凌,被指控在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光電業者收受賄賂。歷經三審審理,最高法院於今(7)日駁回上訴,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定讞。法院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夥同白手套索賄 虛設合約掩蓋金流

判決指出,林哲凌於民國106年間擔任口湖鄉長時,當地正進行光電工程,卻引發居民抗爭。光電業者為求工程順利,透過黃姓女子接觸林哲凌,表達願支付350萬元平息陳抗。林男隨即指示黃女協調,並由業者簽立不實的工程顧問委任合約、製作假發票以掩護資金流向,事後將款項分發給部分陳抗居民以達成「擺平」目的。

隨後於109年間,另一家光電業者因擔心建照程序延宕,再度拜會林哲凌請求協助。林男故技重施,透過黃女充當「白手套」索討規費,雙方最終達成400萬元協議。業者交付現金後,隨即順利取得建照並獲准開工。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光電業者收受賄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定讞。取自雲林縣議會官網 zoomin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光電業者收受賄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定讞。取自雲林縣議會官網

法院:破壞國家信賴 判刑10年定讞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為,林哲凌身為鄉長,對鄉政具有最終決定權,其與業者會面後收受款項,且業者事後確實獲得公部門行政作業的便利,兩者之間具有明顯的「職務對價關係」,判處10年重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林哲凌位居要職卻破壞公信力,導致廠商需付出額外鉅額成本,損及國家利益。且林男從案發至今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認為原審量刑妥適,予以維持。

最高法院今日審結,認為歷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林哲凌上訴。林哲凌將入獄服刑,其議員職務亦將因判決確定而解職。

連2屆鄉長 因涉貪退黨遞補當選議員

原為民進黨籍的林哲凌,2016年參加口湖鄉長補選,以300多票差距勝出,2022年因涉入光電弊案而退黨,以無黨籍參選縣議員,原本為落選頭,因蕭慧敏被判當選無效,由林哲凌遞補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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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哲凌 # 光電弊案 # 雲林縣 # 縣議員 # 口湖鄉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