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指出,檢察官對於被告王令麟等7人改判無罪部分,認為原判決對於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判決理由有違背法令之處,因而提起上訴。
高院改判王令麟等7人無罪理由
此案一審先前判決王令麟、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胡曉菁、池燿廷、羅為德等7名被告有罪,高等法院今年10月1日改判7人均無罪,主要理由是《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檢察官應負擔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須提出「足以使法院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才能認定被告犯罪。若證據不足以形成有罪確信,不得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認定。
高院判決指出,本案的爭點在於,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物、不正利益,與蘇清俊、祖興華等矯正機關官員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具有《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合議庭綜合全案證據審酌後認為,雖然卷內資料顯示,部分被告間的請託、餽贈、訊息傳遞或關說處理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然而,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各項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已達刑事賄賂犯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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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所謂職務影響力,須來自公務員法定職務,或與該職務具有密切關聯的實質影響力,如影響力僅來自私人交情、人脈網絡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高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間具有行賄、收賄犯罪所必要的對價合意,因此撤銷原判決關於蘇清俊等7人有罪部分,改判無罪。
王令麟對合議庭「致上最深敬意」
王令麟日前得知改判無罪後,發聲明表示「歷經11年的司法程序,終於等到法院依據證據還原事實、還我清白。本人對合議庭詳查實情,致上最深的敬意;對於後續司法程序,本人將依法面對並予以尊重」。並稱會以更加謙卑、感恩的心,持續做好企業經營,加倍投入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
高等法院審理此案的合議庭3名成員是審判長連育群(已調任司法院少家廳廳長)、受命法官林龍輝、陪席法官蕭世昌。
涉指示特助胡曉菁行賄北監高官
至於檢方指控以及法院一審認定的事實,台北地院判決指出,王令麟於2013年11月1日入監服刑後,為在獄中獲得各種需求,陸續指示特別助理胡曉菁於2014年1月至9月間,3度贈送水果等禮盒給時任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還送東森海洋溫泉酒店總統套房免費住宿1晚,價值合計2萬4860元。
王令麟另於2014年11月致贈北監戒護科員祖興華總價值1萬7440元的化妝品及食物。
在北監辦公室批閱東森集團公文
蘇清俊收受賄賂後,利用職權參與王令麟訂購報紙程序、特別接見申請、分派從事勞動作業的公文審核流程等事務,還指示教誨師帶王令麟參觀獄中各管教區,探詢王令麟有無意願從事勞動作業。
此外,蘇清俊容許王令麟於勞動作業期間,可以在管理人員專用辦公室等地批閱東森集團公文、東森電視台買賣文件等,並將王令麟累進處遇成績總表,私下拿給胡曉菁查看,並為王令麟傳遞接見名單及假釋審查訊息,以滿足王令麟在獄中需求。
涉協助胞弟王令僑更換獄中管教區
蘇清俊後來調任綠島監獄典獄長,王令麟在蘇男調職前後,於2014年1月及5月間,致贈茶葉、酒、海鮮給祖興華要求他協助同樣在北監坐牢的王令僑(王令麟胞弟)更換管教區、將未核准送出的王令麟累進處遇成績總表攜出、協助胡曉菁送未經核准的電動剃頭刀入監、為王令麟傳遞訊息,祖興華收受賄賂後都配合辦理,並為王令麟轉交物品給胡曉菁。
曾因力霸東森弊案關押3年
71歲的王令麟曾任立法委員,父親王又曾是力霸集團創辦人,2006年爆發力霸掏空案,總金額高達700多億元,王又曾潛逃遭通緝,2016年5月在美國發生連環車禍身亡,王令麟與6名手足共7人捲入力霸弊案被判刑定讞。
王令麟曾因力霸掏空、東森內線交易案被羈押、部分罪行先定讞服刑,先後4度進出監所,第4次入獄是因為力霸東森案判刑3年10月定讞,於2013年11月1日進入台北監獄服刑,2015年11月11日假釋出獄,先後共被關押3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