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貞貼圖卡 稱陳沂「四八兩」
全案起因是李怡貞2023年5月28日在臉書粉專「女人大律師」貼出圖卡,上面有長髮女子圖案及「然候就算四八兩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字句。
李怡貞所稱的「四八兩」暗指陳沂,因為「沂」這個字曾被網友拆解為「三斤」,稱陳沂「陳三斤」,而一斤是十六兩,三斤就是「四八兩」。
陳沂挑李怡貞「然候」錯字 酸她需要葉黃素
陳沂被點名後,隨即截取李怡貞的圖卡,貼在自己臉書,並發文指出圖卡中「然候」的「候」應該不是打錯,而是看錯,順勢推銷自己接業配的葉黃素,貼出優惠價購買的網頁連結,還酸李怡貞「妳真的很需要葉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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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陳沂觸犯著作權法
李怡貞不滿自己創作的圖卡被陳沂擅自取用還打廣告,怒告陳沂及葉黃素廠商違反《著作權法》,李女主張圖卡照片、文字結合她創建的虛擬替身、背景版面安排及整體構圖設計,都是她展現創意和個性的創作,是語文和美術的個人著作。
陳沂先前到地檢署應訊時,供稱自己貼文之前沒有讓廠商知道,是她自己決定發文。葉黃素廠商則喊冤只有供貨,不會干涉陳沂如何推廣也不會參與討論。
檢察官認定陳沂未經李怡貞同意或授權,就截圖重製圖卡並公開傳輸,侵害李女著作財產權,因此2025年3月依《著作權法》將她起訴,廠商則獲不起訴。
一審判陳沂有罪須賠償
台北地院去年依違反《著作權法》判陳沂罰金2000元,附帶民事求償部分,陳儀須賠償李怡貞1萬2000元。
全案上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後,合議庭依《著作權法》審酌是否侵權的範疇,將李怡貞的圖卡分為「美術著作部分」、「語文著作部分」來審理。
美術著作部分,合議庭認為李怡貞是利用Facebook虛擬替身服務製作,而Meta公司的虛擬替身服務條款內容,約定使用者利用虛擬替身服務所產生的著作財產權,須讓與Meta公司,再由Meta公司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利用,可見李怡貞並非本案圖卡「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既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出告訴,因此智財法院針對李怡貞控告陳沂侵犯美術著作權部分,改判公訴不受理。
至於語文著作部分,合議庭認為李怡貞貼出的圖卡文字,屬於網路社群平台上的即時評論與互動發言,目的在於回應陳沂網路發言及表達李怡貞個人立場,而社群媒體的留言、回覆、批評、調侃及網路論戰,屬公共言論市場的一部分,貼文雖由李怡貞自行撰寫,具有原始性,但未見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修辭技巧、結構設計、敘事安排、意象經營或其他足以彰顯作者個性的創作表現。
二審改判陳沂無罪免賠
智財法院依據李怡貞貼出的圖卡文字內容、篇幅及發表脈絡來觀察,認為精神創作程度甚低,不足以表現作者李怡貞的個性或獨特性,不具《著作權法》所要求的最低創作高度,並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因此陳沂引用圖卡文字的行為,並未觸犯《著作權法》,這部分改判陳沂無罪。
由於本案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然刑事部分已改判公訴不受理、無罪,智財法院依法駁回李怡貞的求償訴求,也就是改判陳沂免賠。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