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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2日內應申報、公司卻延至6/17
根據金管會證期局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另外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規定,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的重大情事者,是屬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金管會指出,森崴能源的子公司富崴能源在民國114年5月29日就承攬台電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工程履約爭議向公共工程委員會遞交調解申請,調解金額為206億9958.2萬元,是森崴公司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歸屬母公司業主權益174億元的1.19倍,而對森崴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但森崴公司遲至6月17日才辦理調解案的公告申報,違反相關規定。
森崴能源因第1季財報淨值轉為負數,日前遭證交所公告將於6/23終止上市,再連殺12根跌停板後,5/29短暫出現爆量鎖住漲停,不過今天又吞跌停、收盤價為6.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