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刑責再加重「最高併科5億元罰鍰」 納禁奢條款、付完和解金才斟酌減刑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內的「打詐新四法」去年8月上路,加重詐騙犯罪刑責,並細緻化其樣態,行政院會今再通過《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對高額詐欺犯祭出嚴懲,有期徒刑至7年以上,最高併科5億元罰金。修法要求被告須在自首、自白後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調解金、和解金全部金額,才能獲法院裁量減刑。除此,增訂「禁奢條款」,被告未賠償完調解、調解金前,如生活逾越一般人程度,將作為法院科刑輕重之標準。
法務部提出《詐防條例》第43、44、46、47及50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有加重高額詐欺犯罪的刑責;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鼓勵被告自首、自白;以及增訂禁奢條款,作為法院量刑標準。
法務部指,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的財物、財產利益鉅大,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因此,修法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從新台幣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就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草案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刑責再提高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併科5億元罰金。
《詐防條例》第46、47條修正條文,主要希望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鼓勵被告自首、自白,並在自首、自白後6個月內,支付完與被害人調(和)解全部金額者,才能獲法院斟酌裁量減免刑責,避免行為人以籌措、分期支付為由延滯訴訟。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政院記者會說明,若沒有訂出期限的話,訴訟可能產生訴訟延滯,或是有被告假意和解,賺取法院減刑寬典後,不履行和解調解條件等情況,為避免法律漏洞訴訟延滯,因此修法。
此次修法也增訂第50條第2項的「禁奢條款」,明定詐騙被告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如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於記者會上轉述,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打詐是政府的施政重點工作,根據統計,詐騙犯罪已經呈下降趨勢,但是每月總財損仍達數十億元,行政團隊要持續提高警覺,嚴陣以待,並精進打詐工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主責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以符合人民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