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稅新制來了!明年7月起上路 課稅條件、適用範圍一次看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財政部於今天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對於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網紅),以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台,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台簽訂合約,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的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首先是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要件。境內網紅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觀眾若位於境內、網紅分潤收入屬課稅範圍
其次,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的課徵原則,只要符合營業人要件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是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就要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的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交易。
財政部此次公布規範,是為了解決「平台分潤」的課稅問題,網紅利用平台如Youtube、抖音等上傳創作影片或發表專業看法等,與平台簽約分潤就涉及營業稅的問題。
一般收看網紅演出的觀眾包括付費或免付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網紅與平台判斷外,還要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即日起至明年6月底為輔導期
平台分潤方式包括觀眾捐贈、付費訂閱成為會員,或是免付費觀眾觀看廣告,廣告收入平台也會分潤,都算入網紅的營收,如果是來自境內就須按境內稅率課徵,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上按5%稅率課徵;20萬元之下按查定1%徵稅。
財政部舉例,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訂定自今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呼籲網紅及平台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