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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嬤!清潔隊員被起訴貪污 律師曝關鍵:檢察官也無解

社會
2025/09/1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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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盧麗蓮/綜合報導】台北市一名環保局清潔人員,日前執勤時,基於同情,將回收的大同電鍋送給一名拾荒阿嬤,希望能讓她用來煮飯,事後卻遭貪污罪嫌起訴,引起社會關注。北市環保局表示,該名清潔隊員因被檢舉,經查證記過,政風單位約談後自首,涉嫌貪污遭起訴,評估應有機會緩刑。根據法規,當回收物被清潔隊員「職務上持有」並運上清潔車後,便已轉為市府資產,擅自拿取都已構成侵占公有財物的行為,檢察官與環保局都必須依法偵辦與究責。

清潔隊員動惻隱之心,只因一個報廢電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資料照 zoomin
清潔隊員動惻隱之心,只因一個報廢電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資料照

該名清潔隊員去年7月執行勤務時,回收發現一個外觀完整的大同電鍋,他基於同情,將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嬤,希望她能好好吃飯。但此舉遭人檢舉,清潔隊經調閱監視器查證屬實,所以內部已先記過處分。

 

自掏腰包買新的贈拾荒婦

清潔員在北市府調查期間,因不好意思去跟弱勢阿嬤要回,還自掏腰包先買一個新的大同電鍋送給拾荒嬤,再將原回收電鍋取回,交還清潔隊。

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該電鍋殘值不到33元,但清潔員確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因此起訴,但考量其情節輕微且自首認罪,建議法院從輕處理。

 

清潔員在回收時發現外觀良好的電鍋。取自FB @ 北市環保局 zoomin
清潔員在回收時發現外觀良好的電鍋。取自FB @ 北市環保局

廢物利用反成貪污

中央社報導,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隊長卓昕岑說,當事人是資深人員,年齡已經50、60歲,環保局其實也都有對內宣導,回收來的物品都是公務品,不能取走,當事人可能因為重視人情味、心想幫助弱勢者,惋惜一念之差了。

 

為何走司法流程

被問到環保局內部已記過,為何還要送辦?卓昕岑解釋,台北市政風處約談後建議當事人自首,開庭宣告起訴時,環保局幹部也有陪同前往,說明當事人沒有侵占之意,是為了助人。

卓昕岑強調,當事人真無歹念,且平時都奉公守法。目前等待宣判,由於是微罪,評估應有機會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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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處理各種回收物。取自FB @ 北市環保局 zoomin
清潔員處理各種回收物。取自FB @ 北市環保局

蘇俊賓揪心:沒有其他處理方式嗎?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得知後相當揪心,他在臉書寫下,「廢棄的電鍋殘值是多少?可以是100 元,可以是32元,認真講,如果沒有妥善處理,它的價值甚至是負的,還需要付費仰賴管道去化。」

蘇俊賓認為,一個物品進入到廢棄和循環的體系,價值恐怕就不是固定的一個數字。現實的作業環境中,看到太多其實存在「殘值」的物品,最後還是走到付費處理的程序。簡單來講,價值就是負數。所有的資源,擺錯了地方就是廢棄物,所有的廢棄物在需要它的地方,也是資源!當然也可以拿著法律高舉正義的大旗,就算一塊錢,也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也要起訴,但他想問「除了依法論法幫大家上了一堂法治課之外,也許大家更好奇的是,依法真的沒有其他的見解和處理方式嗎?還有,我們珍貴有限的司法資源,能量該放在什麼地方?」

 

游淑慧轟:大砲打小鳥

台北市議員游淑慧對此事也難以接受,她指出「電鍋既已被丟棄,又何來殘值?」「我們的司法和官員是不是都在大砲打小鳥,專做無采工的事?」

游淑慧認為,大家的憤怒,主要源於情感與法律的巨大落差。從人情角度看,清潔隊員的行為是出於善意,而非為自己圖利,且物品價值微不足道,似乎不應遭受如此嚴苛的法律制裁。

 

游淑慧認為,大家的憤怒,主要源於情感與法律的巨大落差。資料照片 zoomin
游淑慧認為,大家的憤怒,主要源於情感與法律的巨大落差。資料照片

「回收物」都不能拿?答案曝光

游淑慧指出,法制人員僅從法律層面來看,認為此案的關鍵在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根據法規,當回收物被清潔隊員「職務上持有」並運上清潔車後,便已轉為市府資產。此時,清潔隊員若擅自拿取,無論目的為何,都已構成侵占公有財物的行為,檢察官與環保局都必須依法偵辦與究責。

回收物運上清潔車後,就是市府資產。取自FB @ 北市環保局 zoomin
回收物運上清潔車後,就是市府資產。取自FB @ 北市環保局

至於有些人會把放在屋外的回收物撿回家,游淑慧表示「我詢問了環保局:如果回收物已放置於定點並貼上回收標示,但尚未被清潔隊員收走,此時民眾拿取並無觸法之虞。」

不過,游淑慧提醒,若物品被搬上清潔車,便屬於市府資產,此時任何人都不應再索取。同樣是撿拾被丟棄的物品再利用,有不同的法律結果。

 

律師曝起訴關鍵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陳宗元直言,這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老問題,裡面的幾個基本罪名,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因此檢察官不能緩起訴,也不能職權不起訴,除了起訴,沒有別的辦法

因此這類案件一定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加上犯罪所得為5萬元以下,各減刑一次,起訴以後再自白拿個緩刑。

陳宗元也認為,這非常浪費司法資源,老早就該修法,看怎麼調整,讓檢察官可以在偵查中緩起訴。

高檢署指出,緩起訴的要件必須是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就可以給予緩起訴。通常會附加條件,如向國庫繳納一定金額的處分金或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或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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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 # 電鍋殘值 # 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