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7/8透過新聞稿表示,經深入追查,中油煉製事業部辦理採購存在嚴重系統性結構問題。
監察院指出,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自民國108年起,利用辦理該事業部冰水機案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工程師黃榮泰依其指示執行,勾串不肖廠商,將原預算3,800萬元冰水機採購案,虛增預算至近2億元;徐漢再與廠商、掮客計3人朋分其利益至少達4,200萬元;前經理歐文豐藉由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前經理張子房在另一採購案亦向廠商收賄,並與徐漢朋分賄款40萬元。
監察院表示,偵查機關搜索徐漢辦公室時,扣得鉅額不明來源現金高達2,710萬元,經監察委員深入調查發現中油公司內部存在嚴重系統性結構問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5年7月8日審查通過王麗珍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中油公司,徐漢等4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部分,日前監察院業已彈劾並移付懲戒法院審理。
三位委員強調本案顯示,中油公司人事制度、預算審核覆核與內控機制完全失靈,需檢視整頓闕漏,導正前述「高階主管違法指示凌駕法令規範」之企業文化,以及採購部門未能秉持採購專業,預先防範予以制止業務單位過度配合廠商,終致本案釀成該公司重大採購弊案,部分採購案件刻意製造行政障礙,損害廠商權益亦造成履約困難,進而使該案件淪為高層主管索賄標的,更導致基層員工罹於罪責。
部分員工多次與廠商至有女陪侍場所消費,洩漏採購案資料,並由廠商代為支付消費款項,顯示中油公司人員管理機制失能,所屬風紀敗壞;不肖「掮客」得以取得貴賓證,自由進出事業部辦公室,甚至要求催辦特定採購案件,顯示其門禁管制失當,經濟部與中油公司應深化採購稽核與內控機制,改造組織風氣,防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台灣中油指出,該案係公司主動移請廉政署立案偵辦,並於偵查過程中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且依規定追究案關人員行政責任及移付監察院審查。台灣中油並未迴避案件對公司治理與形象所帶來之衝擊,自111年起即針對案內相關人員及涉案廠商參與之採購案件,全面辦理專案清查,滾動檢視風險並進行必要修正。
在策進改善方面,台灣中油逐步落實多項制度調整措施,包括建立職務輪調與實質代理制度,降低業務長期集中風險;持續強化採購防弊機制,從預算編列、跨部門複審到購案審查程序,分階段精進相關作業。強化內稽內控,對於涉案人員之年終考績即時進行檢討,追繳相關獎金、薪資與退休金等公法上不當得利。
台灣中油致力推動廉政宣導與法治教育,深化同仁法紀與倫理意識,並就重大工程案件成立採購廉政平臺,藉由外部監督機制,促進採購作業透明度;相關重大風險業務亦持續辦理專案稽核與清查,確保制度有效運作。
台灣中油強調,國營事業肩負公共責任,法令遵守僅是最低標準,公司將在既有改革基礎上,檢討精進廉政治理與內控機制,以具體作為回應社會大眾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