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塑膠布包覆手槍開火 被害人呼救遭補槍奪命
一審判決指出,周昱帆是王綋騰(通緝中)的員工,也認識石茂強,2024年2月25日凌晨4時許,王綋騰在泰國曼谷租屋處外,與石茂強協商糾紛,雙方意見分歧,王綋騰萌生殺意,突然拿出一把用塑膠布包覆遮掩的手槍,朝石茂強左太陽穴射擊第1槍,石茂強因頭部中彈隨即倒地。
王綋騰開槍後,將槍枝放回租屋處2樓周昱帆房間內的槍盒。數分鐘後,王男見石茂強倒臥血泊仍掙扎呼救,為防止驚動鄰近住戶,王男指示周昱帆回房取手槍。周男隨即連同槍盒交給王男,王男持槍再朝石茂強左後腦開第2槍,石男因大腦損傷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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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周昱帆雖明知王綋騰取槍的目的,是有意再次射擊石男,但周男為王男的員工,經濟上依賴王男,對他的指示習慣性順從,加上目睹石男與王男一言不合就遭槍殺,無法排除周男在一定程度心理壓力下,被動聽從王男指示遞槍。
不過,一審合議庭認為周男返台投案之前,我國員警依泰國警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已掌握本案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及涉案嫌疑人身分,已發覺周男涉嫌本案殺人罪嫌,因此周男不符合自首,且國民法官法庭經過評議,認為周男並無情堪憫恕之處,不能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不過,本案可依《刑法》幫助犯規定對周男減刑,最輕刑度為5年,審酌後判周男有期徒刑7年。
上訴後,高等法院今仍判周男7年徒刑。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