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判決指出,郭姓男子為求掌握總統行程、會見政壇人士名單,俾從中判讀民進黨未來選戰方針或政策風向,冀能預先布局、遊說具政治影響力的相關人員,請託曾姓特勤警官從中協助。曹則為一時私人情誼,進行長期刺探、收集賴清德逐日行程動態等情訊,將相關對話情訊洩密予郭知悉。
判決書表示,檢察官以國安局特勤指揮中心2025年2月13日韶鈺(發)字第1140000202號函示為主要依據,但函示並未說明,總統行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核定之必要性為何?第4條規定其機密等級為何?第7條規定核定之權責機為何?第11條、第13條規定解密條件為何?總統行程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核定程序,尚非無疑。起訴意認被告2人所為,均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罪嫌,難認有據。
法官審酌,國安機構雖一時疏慮未能將總統行程,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致無從將曾姓被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究責,惟其所為實質上對國安造成一定程度影響,足認其缺乏國安意識。
法官復參酌曹坦承犯行,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依個資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