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不知幼兒頭頸被攻擊會重傷
此案二審審理時,在酒店當經紀人助理的王男辯稱與沈女談論分手、拿掉小孩等事情時,情緒平穩,並未激動不滿,且與女嬰無重大怨仇,雖有攻擊頭、頸部位,但他先前沒有照顧嬰幼兒經驗,無法預見可能導致女嬰重傷害,且女嬰於2023年6月27日意識不清時,他有積極協助送醫,一審判刑9年6月過重。
女嬰腦傷至今肢體癱瘓
但二審認為女嬰在案發時年僅9個月,體型弱小,王男的暴行確實構成凌虐,而女嬰被送醫時已陷入昏迷,經醫師緊急進行開顱與血塊清除手術,術後女嬰仍有右側肢體無力、左側眼瞼下垂、左側大腦腦波異常等腦傷後遺症,對身心健康發展造成顯著妨害。
女嬰經過持續治療,至今右側肢體仍偏癱,曾有癲癇發作等腦傷後遺症,其中癲癇須持續服藥,且兒童會頻繁發作,甚至需要加護病房照護,影響健康重大,審酌後於去年底仍將王男判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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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怒控王男暴行「令人不齒」
檢方對於二審判決無法接受,提上訴指稱王男僅因與沈女有情感糾葛,純粹出於報復對9個月大的女嬰凌虐,令人不齒,「對毫無抵抗能力幼兒像沙袋一樣反覆擊打、玩弄,手段苛酷毫無人道可言」,造成幼兒終身傷害無可彌補,並在偵審程序中飾詞狡辯,顯無悔過之心,如此卑劣、頑劣的犯罪,僅判9年6月有期徒刑,相較於類似案件判刑7年6月至18年的量刑區間,顯然過輕。
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將王男判刑9年6月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