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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遭逼賣口香糖、10歲被拋棄!3姊妹拒付癱母扶養費 法官這樣判

癱瘓老婦的3個女兒不願支付扶養費。示意圖。取自Pexels zoomin
癱瘓老婦的3個女兒不願支付扶養費。示意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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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一名76歲老婦罹患肺結核且下半身癱瘓,她有4個女兒,現由三女兒照顧,三女2025年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訴訟,要求大姊、二姊、么妹分擔照顧母親的費用,但3姊妹隨即向法院訴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主張母親在她們小時候未盡扶養義務,甚至她們5、6歲時,被母親逼迫去萬華的華西街摸摸茶室兜售口香糖,或在路口賣檳榔跟紅茶冰,沒賣完不准回家,如果沒賣完或是收的錢數字不對,會被母親用衣架抽打。法院認為許母在3個女兒未成年時,未善盡人母扶養義務,40多年前離婚後幾乎沒探視3個女兒,彼此至今形同陌路,判決3個女兒扶養病母的義務分別減輕25%~65%。

次女:被母親逼賣口香糖還遺棄

提告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母親義務的3個女兒,目前均已50多歲,此案審理時,次女表示她約莫5歲開始具備自理能力後,就被母親逼迫在萬華摸摸茶室販賣口香糖,每天得努力將口香糖賣完才能回家。

次女告訴法官,父母於1981年離婚時,她10歲,雖與母親同住,但母親丟下她離開,也沒留生活費,導致她棲身在沒有供電的租屋處,還被房東警告要趕出去,形同被母親遺棄,後來只好寫信向父親求助,父親將她從台北接到彰化扶養照顧。

老婦反指3個女兒誇大不實

但老婦透過法律扶助律師反駁,反批3個女兒的說法誇大不實,老婦表示她離婚以前,家庭主要經濟靠她經營檳榔攤、搖搖冰的收入,也就是說,女兒們的生活開銷,大多由她支付,並非未盡人母之責及扶養義務。

至於女兒聲稱被逼迫去賣檳榔、搖搖冰、口香糖,老婦否認稱3個女兒小時候對於做生意不感興趣,也沒協助經營家中生意,並無所謂逼迫,事實上,當時4個女兒之中,只有老三有協助經營生意,且三女兒是「自願」協助。

老三證稱:我自願賣檳榔跟口香糖

法官傳喚三女兒作證,她說:「我是自願的,我是13歲之後有幫忙賣檳榔、口香糖,小時候完全沒有,我不曾與其餘3個姊妹一起去賣口香糖或檳榔。」

判決3個女兒酌減扶養母親義務

依據相關事證,法官認定老婦曾經扶養長女、次女、么女的時間,分別為11年、15年、6年,對於3個女兒的成長,仍有相當貢獻,雖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情節不算重大,3個女兒不能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但可酌減,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長女、次女、么女分別減免40%、25%、65%扶養義務。可上訴。

至於老三提告要求其他3個姊妹返還她代墊的扶養費案,法院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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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口香糖 # 扶養義務 # 拒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