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主要是回應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該起釋憲案,陳姓男子死亡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前2年贈與財產,依法律規定仍需視為遺產,併入被繼承財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陳男死亡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然陳男的原配、親生子女皆拋棄繼承,讓高額遺產稅全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稱「大老婆的復仇」,憲法法庭認為,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期限到今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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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通過《遺贈稅法》多條條文修正草案, 院會後記者會上,財政部次長陳勇勝受訪時說明擬制概念,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把財產受贈給特定人士,比如配偶,畢竟是死亡前2年,有租稅規避之嫌,所以把它擬制回來,納入遺產總額裡去課。「擬制、贈送出去的財產,應該要賦予它合理繳納税賦」,這次修法主要針對擬制部分做處理,擬制出去的遺產稅額,應由受贈人繳納。
陳勇勝表示,遺產稅是總額制度,被繼承人死亡當天有多少財產,就課予多少稅賦,如果有被繼承人拋棄繼承,就是由其他繼承人共同去負擔合理稅賦。修法草案能落實財產保障、課稅公平。
陳提到,遺產稅屬於機會稅,隨每年往生人數而有不同的金額,修法最終是以財產保障、及落實憲法訴判的兩項修正(扣除額增加、受贈擬制財產合理課稅),也刪除遺產稅額30萬以上才能分期繳納,及刪除遺產執行人等規定。
為防堵受贈人規避納稅責任,此次修法增訂「溯及適用條款」,避免修法完成前,被繼承人配偶學習模仿「拋棄繼承」,來規避擬制遺產稅額。
財政部舉一家四口為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及2名子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配偶1000萬元,遺產總額包含該筆「配偶受贈擬制遺產」在內共5000萬元。修法前,納稅義務人包括配偶、子、女,應納稅額200萬元;修法後,分開計算,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配偶),依財產所佔比例,應繳納40萬元遺產稅,而其他遺產(4000萬)納稅義務人包括配偶、子、女,應納稅額為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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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具體修法內容如下: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之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擬制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規定。
修正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前述配偶受贈「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以及修正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修正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另也修正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